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婚生子分手抚养费是否需要给付?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未婚生子分手抚养费是否需要给付?
  
  未婚生子分手抚养费是需要给付,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仍然是属于孩子的父亲,所以他对于孩子是拥有这样的一种抚养的义务的,并且在确定具体的数额的时候,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教育学习的费用来确定的。
  
  1、女方要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法条的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也存在着很多的未婚生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依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抚养费用的,否则的话孩子都没有办法来进行生存,毕竟他们年纪比较小是没有生存能力的,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就需要有这样的抚养义务。
  
  


·老公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社会生活中离婚家庭不断增多,尤其是男女双方出轨导致家庭破裂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时间会见证一个人的的道德底线,有时候离婚的一方虽为人父母却却离婚后不愿支付子女抚养费,与前妻和子女恩断义绝。男方若不愿意支付抚养费,那么,如何起诉老公不给抚养费,下面,我们详细为您介绍关于老公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老公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是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


·两年没同居自动离婚可以吗?
      两年没同居自动离婚可以吗?分居两年多,从法律上讲其实是不可以自动离婚的,这是你对法律错误的理解。分居两年其实只是具备了一个可以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因此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如果你没有离婚再次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可能会构成重婚罪。所以如果要办理离婚的话,当事人一定要走正规法律程序。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但这不是自动离婚,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1、...


·现在抚养费多少钱一个月
      一、现在抚养费多少钱一个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给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其月收入20%~30%的比例,给孩子抚养费,如果是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那数额会相对提高一些,而实际的抚养费也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双方父母的给付能力,也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3、对于没有固定...


·一、夫妻一方公证还能分财产吗?
      一、夫妻一方公证还能分财产吗?夫妻一方公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分财产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但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以要求用该财产偿还。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即使不办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办理...


·涉外离婚诉讼由谁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如今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是很常见的了,而很多涉外婚姻最后都是以离婚收场。此时还有可能涉及到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那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离婚诉讼由谁管辖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涉外离婚诉讼由谁管辖 1、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种。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离婚后能变更抚养费吗?
      离婚后能变更抚养费吗?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所谓抚养费变...


·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在离婚前育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势必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享有照顾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拿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些都是针对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决的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一、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的抚养费怎么算?
      当代社会,对于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来说离婚并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情,但是离婚涉及到一些事情都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离婚是需要确定抚养费标准,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的抚养费怎么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后宝宝的抚养费一般是工资的20%--30%。具体依据如下: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一、离婚妻子不要共同财产及赔偿是合理的吗?
      一、离婚妻子不要共同财产及赔偿是合理的吗?离婚妻子不要共同财产及赔偿如果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是合理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


·没有办结婚登记同居在一起的构成犯罪吗?
      没有办结婚登记同居在一起的构成犯罪吗? 有许多的青年男女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虽然有可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这样的关系也仅仅是同居关系。那实践中,双方没有办结婚登记进行同居的属于犯罪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有办结婚登记同居在一起的构成犯罪吗 非法同居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情况解答,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无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非法同居的分类:...


·彩礼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而实践中,也有不少人因为结婚彩礼而产生纠纷。那么此时彩礼纠纷该如何来解决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