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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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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 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 项规定作出的两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就应该释放在押被告人。这主要是由 于羁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 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在这种前提下,对被告人继续羁押已丧失法律根据和条件,若 继续羁押就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而且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撤 销。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该判刑罚,则再按二审判决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使被 告人能够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的执行机关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 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 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 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 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

    (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 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 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和假释监督以外的 刑...


·死刑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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