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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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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 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 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 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 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 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 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1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94)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八届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 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补充了人民法 院对申诉重审的具体条件: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


·法律对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 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 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 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 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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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 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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