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两个人从相遇到相知,彼此熟悉后对双方感觉都不错。就会选择以婚姻的形式在一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的感情不能够维系两个人在一起的关系时,这时就会选择离婚。那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本站我们就为你进行解答这类离婚问题。一、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如果能够证明产生的债务是由对方一方进行使用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该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而伪造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用承担。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避免婚姻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某些纠纷,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AA制,约定个人财产和所负债务均与对方无关。现实中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往往将这种约定停留于口头上,而不会签订书面的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一旦发生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混同,法官往往会以没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为由,不认可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约定。因此,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如果对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纷扰。二、有哪些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上的几种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只要您能够证明产生的债务是由一方进行使用或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您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一旦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前调查应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进行认真审核评估。(二)谨慎选择可质押的应收账款。银行应限定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较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且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条款。在合同中应约定:...


·信用卡欠款45万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欠款45万还不上怎么办1、选择最低还款额为了不影响征信,解决一时还款有困难的情况,银行也有信用卡最低还款服务,即可以先还账单金额的10%,如此一来,避免了逾期造成的不良个人记录。但是这项服务也不是免费用的,只要选择最低还款,本期账单内的消费就不会再享受免息期,并且从消费日当天起银行会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2、选择分期还款如果你短时间内都不能把欠款还清,那么可以选择分期还款,虽然银行打着分期免息的旗号,但分期手续费还是照收的,并且你选...


·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损害有哪些
      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损害有哪些 一、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 债务的全部转让,通常也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持有者或者债的旅行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债务转让之后债务将会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全部转移是需要通过协议的,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将会全部承担原有协议中的债务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进行书写的,所以每份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是不同的,但是您对答辩状的格式不了解,所以在这里我们就为您带来了一份虚拟的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 以下是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范本,相关内容供参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 向被答辩人借款我不知情,借...


·好朋友之间借钱要注意什么
      好朋友要是有个什么急事需要借钱,很多人都是二话不说就借给对方了的。但因为事情匆忙,双方之间也没有想太多,自然也就没有写一个借条什么的凭证,这其实对出借人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在借钱给好朋友的时候,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就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那究竟好朋友之间借钱有哪些要注意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好朋友之间借钱要注意什么对于好朋友或同事之间的借款行为,最好通过书面借条的形式固定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时,书面借...


·人员因疫情延迟还款可以吗?
      因疫情延迟还款可以吗?延迟还款应当向银行举证说明原因,否则也属于违约情况。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


·债权债务对冲协议模板
      债权债务对冲协议模板 债权与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很多人对这两种概念了解不深甚至根本不懂,这对公司的快速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会产生威胁,那么债权债务对冲协议的模板是怎样的呢?下面有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债权债务对冲协议模板 债务对冲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同意就以下事项进行财务对冲,并签订本协议。 截至2014年5月,甲方应收乙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万...


·公司债券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一、定义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二、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让要收税吗
       一、企业不良资产转让要缴税吗 根据相关规定,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对资产公司销售转让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依法按5%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不良资产的催收方法如下: (一)公司不良资产催收方法包括债权人催收 债权人自行催收公司不良资产,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外访的方式。 (二)公司不良...


·民间借贷中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
      民间借贷中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


·哪些情形下婚内债务协议无效
      哪些情形下婚内债务协议无效 一、哪些情形下婚内债务协议无效 婚内债务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