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管部门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交管部门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由哪个部门吊消驾驶证,醉驾是由交管部门进行吊销的,一般在道路上行驶工作职责的也是交管部门,就是我们熟知的交警,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维护交通的治安,疏通交通拥挤等问题。对于醉驾行为人的驾照吊销也是他们的工作范围
  
  


·车追尾保险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车追尾保险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所涉及的“误工费”,是指人员受伤不能上班而应得到的合法赔偿。而相对于车辆来说,车辆损失一般只是指车辆损坏维修费、事故拖车费、保管费等费用。事故车辆损失方面并没有叫做“车辆误工费”的赔偿项目。但据本人了解,如果事故车辆属于营运车辆的,因事故没法营运而造成的损失应叫做“停运费”(只限于营运车辆),这种费用还是有的。不过如不是营运车辆,而是私人车辆作为普通交通工具,最多只可与对方协调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


·现实中,交付二手房其实与交付新的商品房还是存在不一样的地方,
      现实中,交付二手房其实与交付新的商品房还是存在不一样的地方,但对于购房者而言,此时都应当小心谨慎,以免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而通常交付房屋都是有一定的标准,那么二手房交付的时候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下文中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二手房交付的时候标准怎么确定 一般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房屋交付标准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准是“现状”,这样的约定因为缺少可参照的标准,因此等于没有约定。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方实地参观完所购房屋后对房屋的装修非常满...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交通费误工费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交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交通费误工费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受伤的,会影响自己正常工作,应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如何合理确定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因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


·交通事故总会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有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如
      交通事故总会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有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如今,您都购买了保险,机动车还存在交强险这样的强制险,一般理赔都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交通事故该怎样进行理赔呢?对此,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该怎样进行理赔 1、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包括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方式可以是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并且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


·强迫交易罪属什么类型?
      强迫交易罪属什么类型强迫交易罪属暴力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


·超载如何处罚:交通安全法有规定
      超载如何处罚:交通安全法有规定,任何载物品的货车,都要按照核定的载重量来装货,货物超载的话,货物容易丢失、遗漏,严重的会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重伤到人或者是致人死亡的,是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使没有发生,但超载是事实,根据超载的数量,将罚款一千五以下,并且还要记六分。二、超载的危害有哪些?1、缩短汽车的使用寿命;经常性超载,会让汽车的零部件快速老化,而且由于重力大,零部件也会有扭曲、不稳固的情况出现,一到凹凸不平的地面,...


·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钱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100元每天。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形式,那就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受害人家属,目前我国各地赔偿标准不一,那么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一个了解。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00元×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39元× 20年 (2)受害人在...


·报废车被醉驾追尾一般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
      报废车被醉驾追尾一般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并根据肇事当事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