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通过对本篇阅读的理解,我们就能够知道了,关于工伤鉴定中介应该是什么,并且如果发生工伤的时候,应该去哪里进行工伤鉴定,本片内容只是讲述了关于西安工伤鉴定中介应该在哪里做鉴定,如果读者想了解其他地市的,请随时咨询我们。
  
  


·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公司辞退员工的
      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公司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在企业进行解雇员工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赔付的问题,我们在进
      在企业进行解雇员工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赔付的问题,我们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政策标准来进行确定赔偿的多少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雇赔偿的政策有哪些呢?最新的法律法规包括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劳动合同法解雇赔偿相关规定有哪些 1、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


·在我国的法规中暑假工合法吗
      现如今,学校的学生在放假以后,很多会选择通过暑期工的方式,来使自己提前适应一下社会生活。生活当中很多人会存在这样一种疑惑,暑期工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又生怕自己的一些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一点在我国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针对在我国的法规中暑假工合法吗这一问题,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在我国的法规中暑假工合法吗? 多大年龄不算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工资薪金是什么意思,劳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的出台,意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劳动者最在意的东西莫过于工资薪金,那么工资薪金是什么意思,我国《劳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对此进行了相关的整理。一、工资薪金的意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
      事故时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交通事故、工程事故等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失,而在工作中受伤之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保证自己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经,很多时候受害者并不知道怎么去计算自己的赔付资金,那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 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劳动合同法辞职的规定
      现在劳动者辞职跳槽很频繁,尤其是年轻一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无疑出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法律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给了劳动更多的自由和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下面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辞职的规定,相信您会有所收获。 《劳动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


·如何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各自利益不受损害。但在近几年中,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案件屡屡增多,如何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呢?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一、《批复》规定的起算日存在问题。 1、与《合同法》第二百八...


·商场劳动合同范本:
      商场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的权利相对比较淡,而法律在这段期间提供的保护也是比较少的,于是有的单位就在试用期内随意的辞退劳动者。但从我国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 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