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今离婚已是习以平常的一件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今离婚已是习以平常的一件事,可见如今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但是说到离婚不得不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其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处理的不合理,可能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并且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离婚抚养权如何判?其实也是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确定,主要是按照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道德以及是否能给孩子带来最有利的成长等方面来进行判断的。下面由本站的我们给您带来相关的内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对于抚养方面主要还是要看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有利。提到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的母亲都想孩子能够判给自己抚养,毕竟是从自己身上掉下的一块肉。可是对于抚养权如果双方没有协议规定抚养权给与任何一方的话,子女如何判就得按照以上的相关规定来决定了。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求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其生活,那就得竟可能的收集对与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才是对于子女的成长最有帮助的一方。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其相关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都会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且没有扶养子女的一方,就得支付其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根据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来进行给与。其中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在夫妻财产里面,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所以要这样区分,是因为法律中规定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只能对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那么实践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


·陕西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虽然目前我国开放了二胎政策,但是二胎政策目前也没有在全国各地全部开放,而且二胎政策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话,还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陕西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陕西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


·当事人双方离婚应作哪些赔偿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应作哪些赔偿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是基于伤害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的赔偿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


·一、没有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
      一、没有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 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归哪一方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


·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很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还有女性朋友问遭受家庭暴力能离婚吗?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就应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过问题又来了,她们也不知道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女方不出抚养费有效没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
      离婚协议女方不出抚养费有效没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是不能约定免除的,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可以根据各方的经济收入,女方可以少付。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


·一方起诉离婚一般多久开庭?
      夫妻双方,是由当初的两情相悦而走到一起,但是有些到后来也有可能会分离,那便是离婚。离婚可能是双方都达成协议,然后和平分手,但是有时候不一定是两情相愿的,所以其中想离婚的一方便要通过起诉来结束这段婚姻。那么如果一方已经提出起诉了,起诉离婚一般多久开庭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


·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女方,男方要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我国法律明文对探视权做出了规定,女方不得无故拒绝男方探视孩子,否则男方有权起诉对方。那么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


·增加之女抚养权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抚养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虽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灭失,但子女仍是二人共同养育的,因此,夫妻双方都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增加之女抚养权协议应包括什么,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增加之女抚养权协议的内容、注意事项和协议范本。 一、协议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可以选择离婚来结束这种困境。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实际操作中,在这方面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实在太多。这需要双方理智对待和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下面就来看看我们整理的这篇案例。一、案例: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为准备结婚购置房子,当时是以李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小户型房子,且由李某支付了15.8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双方领证结婚。于2001年3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