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伤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
  
  二、工伤认定时间有限制吗
  
  1、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出1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3、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它关系着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可是劳动者自身也必须对工伤的有关知识有所了解,否则发生工伤后就一无所措,具体的为工伤认定应符合的条件和工伤认定时间有无限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专业的律师来了解。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我们在生活中,为了自己的理想和生活,肯定要出去工作,用工作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叫劳动关系。其实,生产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的详细的资料。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职工是很脆弱的,为了让其安心生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其相应的待遇。那通常情况下,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 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上班途中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途中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 要看死亡原因,如果是非本方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


·工地施工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工地施工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监护人佩带红袖标,不得私自离开现场。2.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即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否则有权让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监护过程中不能玩手机、听音乐、看杂志、看书等一切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3.项目负责人每天早晨在门口将施工人...


·没有劳动合同开除有工资支付吗?
      没有劳动合同开除有工资支付吗?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1、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


·加班工资需要上个人所得税么
      加班工资需要上个人所得税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中,工资包括一般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提成等等。因此,加班工资是需要扣税的,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二、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加班是指由于生产...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


·在公司经济状况不佳时对员工进行的裁员后赔偿时间如何计算?这是
      在公司经济状况不佳时对员工进行的裁员后赔偿时间如何计算?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关注的内容,接下来就由为您解释裁员赔偿时间的相关法规内容。找律师就上! 按照劳动合同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结清。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理?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理?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公司理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足设立公司的条件,其次还要审核设立公司的流程是否正确,如果其滥用职权,批准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成立,那将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受到刑事处罚,那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呢?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


·劳动合同期限内停职留薪待遇怎么样
      劳动合同期限内停职留薪待遇怎么样 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