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一、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扭伤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厂区内是属于工作地点,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对于上述这种情况,虽然属于工作地点,还需要按照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进行认定,工伤鉴定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职工的福利保障一直都是每个员工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各个地区对
      职工的福利保障一直都是每个员工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各个地区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规定不一样,所以在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不一样。那么青岛五险一金占工资比例是多少?如果企业不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要怎么办?我们为您解答 一、青岛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一览 (1)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六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


·最新工伤鉴定级别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工伤鉴定级别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 最新工伤鉴定级别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确保工程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与其到最后有可能会被监测单位监测出相关的瑕疵,不如建筑单位从一开始就要通过各种方法来确保工程质量到最后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先不说对工程质量的评级问题,最基本的也应该达到合格的标准。那么建筑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不妨在施工之前了解一下,确保工程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确保工程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1、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程序文件执行。全面开展质量管理意识教育,把质量看成是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与三期妇女的,但是以下的情形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 现代社会,工作分为很多种,有的人在单位中上班,有的人选择自己承包工程,其中,还有承包工程包括分项承包工程,您都知道,分项承包工程质量是需要检验的。那么,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注意的事项。 一、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工会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工会要求提出意见,工会应当依法给劳动者提供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给予帮助,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工会有权重新处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相关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


·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多少时间里有效?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工伤赔偿,而工伤认定作为首要环节,能否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决定了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赔偿能否顺利完成,那么,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多少时间里有效呢? 一、用人单位应当30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受到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向统筹地区社会...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
      在我国,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是受时效期限限制的。那么,在法律上,工伤认定的时效一般是多长呢?在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工伤时,一定要在该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会出现超时限的情况。那如果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了应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一、劳动合同备案需要资料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备案需要资料有哪些?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劳动者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二份)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5、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6、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


·企业征地员工如何安排补偿?
      企业征地员工如何安排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但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体损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伤保险的理赔是一有定标准的,员工在工伤之后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的数额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来赔偿。那么,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