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对于结婚证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婚姻状况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婚姻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上,还需要由司法机关对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进行认定。
  
  
  


·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
      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 一、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对方同意即可。 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


·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的比例是多少?
      婚内有婚外情、家庭暴力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会严重伤害婚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一旦离婚,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必须遵守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婚外情行为等过错,是否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我们为您收集了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分割比例相关介绍: 一、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比例 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上比例上肯定会少于没有过错的一方,至于具体比例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形由法官裁量,因此过错方的财...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


·婚前房产拆迁安置,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在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即夫妻一方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时间先于婚姻关系成立时间)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以及用该款项购买的房屋,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居住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利益一般由: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部分补偿、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签约奖、速签奖、一次性补贴组成。其中,房屋部分补偿的析产...


·子女的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那么,具体来说,子女的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而现实中子女的抚养费又该怎么进行承担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子女的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1、生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2、教育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


·夫妻离婚要双方结婚证吗
      夫妻离婚要双方结婚证吗只有一本结婚证可以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逐渐变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会经常遇到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那么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呢?具体情况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


·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不能,因为其奶奶没有法定义务要抚养孙子。但是如果当事人奶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而小孩家境困难的话,根据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照顾当事人正常生活以及儿童本位思想,可以考虑让其奶奶予以适当经济帮助,但是也仅仅是协调,而不是强制的。 新婚姻法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


·一、家暴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家暴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依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诉讼离婚多久可以判离吗?
      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程序。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有开庭、组织双方答辩、质证论证、作出判决等环节。 一、诉讼离婚多久可以判离吗? 起诉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况下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