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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中午休息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教师在中午休息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教师在中午休息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午休时受伤,算工伤吗?午休时受伤是可以算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符合本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抢险救灾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醉酒或者自杀,吸毒或者自残的行为不能单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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