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路边树木折断的树枝砸伤,谁来承担责任呢?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首先要判定路边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确定。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树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树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以免砸伤路人。同时提醒市民,遇到恶劣天气时,尽量不在林木底下躲避,以防雷电及林木折断等损害。若正常的生活中遇到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自身损害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宁司鉴协[2014]04号
    关于印发《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各位理事、各会员单位:
    ...


·在什么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


·上班时间被打,能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吗?
      首先,上班时间被打,并且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所以,劳动者要在以下时间内申请工伤:   1、用人单位申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   2、劳动者个人申报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内。   其次,劳动者遭到他人殴打,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且是请求以下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了事故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此处的受害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
...


·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赔偿项目是否包括其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第三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怎么走?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主要分为五步,首先是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然后是缴纳鉴定费,受理立案,作出鉴定结论和书面通知鉴定结论。一、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


·争吵中情绪激动导致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林某与刘某某口角争吵,突然林某晕倒,派出所及在场人员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因病情突然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其下发了死亡确诊书。林某家人很伤心,认为是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妻子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责任应该由刘某某承担,就死亡赔偿问题未能与列某协商成功,一纸诉状将列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刘某某因殴打林某,派出所因为调解而将双方召集。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