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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一、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合同法对于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行政合同违约构成要件
  行政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评判,这一标准就是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对此行政违约同民事违约遵循共通的原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有所不同。1、行政违约的成立要求行政合同主体违约行为的存在,这一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行政违约成立的客观要素,又是决定行政违约存在的前提条件。行政违约本质上是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的行政违约行为是指行政违法原则的外在表现。
  2、行政违约的成立还要求行政合同主体具有过错。
  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一般的行政法行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通常排斥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即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而以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准则;但行政违约不是通常意义是的行政行为,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先定力的合法的行政行为,是受肯定的效力推定和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行政违约行为受违法原则的制约,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和对行政法律的违抗,原本就是作为行政合法行为的对立物存在的,由此法律对其必然作出否定的价值判断。所以,行政违约行为与行政责任相联,行政违约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是行政违约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多少,那么就以具体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合同中有违约金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相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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