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资并购的形式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目标企业的现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如不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重组,所有现有的业务与合同将自动延续,此时仅仅是通过改变目标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可以实现外国投资者的意图,此时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一般不会改变。 而股权收购交易同时会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进入市场的途径,因为他们取得了目标企业既存的经营实体、业务、资产和员工,投资者凭借目标企业现有的知识和资源即可以迅速渗透本地市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此外,在许多情况下目标企业的商誉、商号、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相对而言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价值。

  

  如果外国投资者选择了这一方案,则其还应考虑此方案存在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如果目标公司债务负担沉重,在股权收购模式下目标企业转变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会继承目标企业所有的债务和责任,那么此时不仅不会帮助外国投资者节省时间快速进入当地市场,反而会加大外国投资者的成本支出,此时相较于股权收购,外国投资者选择资产收购的方式会更为明智。

  

  (二)资产收购

  

   兼并收购法律专家认为,相较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购买者可以有选择地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并选择是否承担债务,投资者不但不用接管目标企业的债务,反而能够从所有资产中选择最有商业价值的资产进行购买,投资者不用承接或有债务和隐形债务、冗员或者其他投资者不愿意承担的风险。购买后的新实体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

  

  虽然资产收购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不必承接不想要的资产和负债,但资产收购需要满足与目标企业相关债权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先期的工作耗时耗力。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力,目标公司信誉、债务等各方面权衡利弊,选择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并购方案,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比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利弊时税赋这一环节需谨慎以待。资产转让要根据资产类型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由于额外的税务负担,资产收购的成本往往要比股权收购高。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


·企业并购中法律陷阱
      

信息陷阱
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前花的调查费是一亿二千万美金。同时,为信息错误的补救埋好伏笔也是必须的,所以并购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十分重要,例如公司合法性、资产权利范围、负债说明等等。

同业竞争陷阱

在并购谈判中,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联合目标公司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安排。以及针对同业竞...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程序
      尽职调查通常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设立一...


·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是由外资并购方单方聘请律师完成并购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往往使目标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损失掉许多应该争取的权益,且容易导致并购失败后面临更加被动...


·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效率
      外资公司并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收购公司多系港资;二是以产业兼并、收购为主,有70%的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三是并购溢价率较高。 管理层收购(MBO)流行。管理层收购(MBO)采取对目标公司母公司进行改造的方法:一是为了理顺母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人财物关系,为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整合创造机会;二是实行“金色降落伞”,稳定安抚目标公司及其母公司员工,帮助当地实现治安与市场的稳定祥和。 (3)私营...


·公司、企业兼并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这些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各种各样的方法,统称为“兼并”。但兼并究竟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所称的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某种条件组成一个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其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同法第九...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兼并企业即使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目标企...


·境内外并购工具
      1.普通离岸公司 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会利用其已设立的运营或投资公司(即母公司)来进行并购,由这些业已运营或投资的公司成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持有目标公司被收购的资产。由于股权或资产的归属明确,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因此这种较为传统和直接的方式比较容易得到审批机构的认同。 2.特殊目的公司 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很多境外投资者选择由母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工具来进行特定的并购...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

《规定》第四章第三节新设一节就特殊目的公司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


·外资并购的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目标企业的现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如不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重组,所有现有的业务与合同将自动延续,此时仅仅是通过改变目标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可以实现外国投资...


·股份制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会先要拟订合并方案,方案包括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的规定和条件等内容。2.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协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