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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缴费是强制性规定,员工离岗、请长假,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社保。
·员工退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了吗?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当前规定员工的退休年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或作年限满10年,通常情况下适用这个标准。 (2)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适用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员工。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适用...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是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必须有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政策法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市场、资金能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方案要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
·退休后医保可以转移到其他城市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退休后医保是不可以转移到其他城市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地区统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埠退休人员应享受退休地医疗保险待遇,即便是户口转移了,退休后的保障待遇也不能转移。也就是说,跨省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是不行的,但是有部分省份是可以省内转移接续的。不过如果是个人跨地区就业,其医保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自己如何缴纳社保? 个人缴纳社保的可以自己去社保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来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城镇职工社保缴纳的费用主要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
·未到退休年龄去世,社保的钱可以继承或取出吗 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若社保缴纳人突然去世,其社保个人账户的钱一般都可以取出。 一、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会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如下问题: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企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各级社会保险...
·退休人员失踪了,单位停发养老金可以吗?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