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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出现交通事故后,需要立刻向交警部门报案,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而处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责任的认定。虽然,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但是基本的判定原则标准还是有的。并且不同的地区,交通具体细则上会有一点不同,在此的我们为您介绍北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供您参考。
  
  责任确定的细则和具体标准,可有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则制定。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北京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车辆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过错下的全部责任和双方过错下的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没有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一方先行的;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陡坡、弯道、隧道时超车的;
  
  1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1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1
  
  13、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14、机动车溜车的;
  
  15、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6、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相信看到上面的内容,您已经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有了简单的了解,由衷希望上述内容能对您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当然最重要的是在驾驶车辆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不正常超车,载物等行为,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是每个驾驶员应当并且必须追求的标准。如果您想要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更多责任确定细则,请联系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会为您做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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