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福利待遇内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现代社会中,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因此,福利与津贴的最大差别就是,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福利待遇内容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劳动福利待遇内容包括哪些
  
  福利的形式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等,系统中列出的金额是从公司成本角度考虑的,折合成金额后进行展示的。
  
  劳动福利待遇内如下:
  
  1、基本月薪——是对员工基本价值、工作表现及贡献的认同。
  
  2、综合补贴——对员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现金支持。
  
  3、年终奖金——农历新年之前发放,使员工过一个富足的新年。
  
  4、销售奖金——市场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的奖励。
  
  5、奖励计划——给予对公司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奖励。
  
  6、医疗保险——参加社会统筹福利保险及大病保险。
  
  7、退休金计划——积极参加社会养老统筹计划,为员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
  
  8、其他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出差意外保险等多种项目,关心员工的每时每刻的安全。
  
  9、休假制度——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还有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10、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会保险,其他保险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给的,不是国家规定的。
  
  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归纳起来劳动者维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除了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2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如果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算起。
  
  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之所以明明有理有据,却遭遇维权失败,有时是因为超过维权期限,以至于“过期作废”。所以当您遇到单位侵犯您合法权利的情况时,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而实践中了解清楚劳动福利待遇内容有哪些,对于劳动者来讲也是很有利的。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在当代的中国,存在着很多的工程需要承包,对于工程来说有的时候会发生质量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痛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您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比如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是能罚款的。 二、工程质量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


·劳动保护法关于辞退工人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保护法关于辞退工人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工人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怎样的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怎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


·工伤纠纷律师费是怎么收的?
      工伤纠纷律师费是怎么收的? 在一些高危行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发生工伤后,双方关注的焦点就在赔偿费用方面,因为赔偿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也不少。职工就工伤纠纷打官司的,需要聘请律师,并支付一笔律师费。那么工伤纠纷律师费是怎么收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工伤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 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确认为派驻整个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确认整个工地班组安全员,确认为整个工地班组质量员。 2、负责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机具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于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及定位放线工作,监督承包人的...


·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按理来说,员工其实在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就可以依据工伤认定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了。只不过,有些情况比较严重的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工伤鉴定的。工伤认定以后的赔偿这对于员工来收是非常重要也是理所应当的得到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的...


·帮工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纠纷
      属于民事纠纷。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帮工人死亡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内蒙古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随着我国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很多人选择去大城市找工作。但是随之而来就是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件。我国的各个城市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的案件和纠纷,相继推出了有关的法律条例。那么我国内蒙古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是怎么样的呢? 一、内蒙古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2007年8月20日,A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3日,B以A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A不服,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现今如果一个人有旧病复发算不算工伤
      现今如果一个人有旧病复发算不算工伤 一,现今如果一个人有旧病复发算不算工伤 旧病复发,不能算是工伤,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旧伤复发,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加班工资需个人所得税吗
      加班工资需个人所得税吗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中,工资包括一般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提成等等。因此,加班工资是需要扣税的,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二、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加班是指由于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