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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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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占有,可以由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由被执行人当面将执行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面交付时,应当由法院制作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当面交付的地点可以是在法院,也可以是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第二,由执行员转交,即由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物交付执行员,再由执行员转交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转交时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出具收条,交将收条附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由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当有关单位持有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当有关公民持有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但持有人持有的标的物已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得依本规定执行。


·交付动产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占有,可以由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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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上述思...


·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功能。由此,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偿,而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


·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归还全部欠款?
      在履行了1个月的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虽经多次催告,亦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可以依法可以要求刘X喜立即返还全部欠款。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X喜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只按约履行了1个月,但对从2010年2月至今的还款义务却拒绝履行,未履...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及清偿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


·收款技巧策略
      1、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 2、货、款无归的风险有时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醛?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该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这一执行不但要将执行标的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而且还要将房屋内的或者土地上的不属于执行标的之动产除去,让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居住的人迁出或者退出土地。这类执行方法是将房屋或者土地的支配权转移给债权人。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强制迁出房...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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