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有上限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有上限吗? 一、什么是店面转让合同
  门面转让合同指甲乙两方在门面转让时签订的门面归属权的协议。一般这份合同会划分好双方权责问题。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使用。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二、店面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民法通规定,着重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在店面转让合同中,主要的内容是店面的转让费价格问题。转让费的内容一般认为包含了转让人在店面租赁经营期间的装修投入以及对转让人提出退出租赁经营的预期经济收入的损失补偿。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如果就店面的转让费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协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所约定的转让费符合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则法律不应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三、店面转让合同的法律说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许的情况下,租方不能私自将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或改变房屋结构。
  (二)在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方必须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续租租赁期满,租售方如有意续租,则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 书面申请。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售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租售方书面通知,在限 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租赁方、租方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在租赁期间,租赁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 能继续履行的。
   四、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门面转让合同的相关知识及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的解答!根据我们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金的上限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30。但是违约毕竟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会使自身利益受损。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仔细斟酌,合同一但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苹果购销合同范本格式
      苹果购销合同范本格式 一、苹果购销合同范本 苹果购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一)定货规格: 乙方需向甲方订购sod精品果: (1)76mm~80mm______件; (2)81mm~85mm______件; (3)81mm~90mm件; (4)91mm以上的____件,按照乙方要求供货,每箱精品果均为每件___元,合计箱,总合计元。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入职后一直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当中,劳动关系之所以能够得到保护,主要是依据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其中劳动关系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法院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其实员工在入职以后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下文当中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入职后一直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一、入职后一直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具体有几种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具体有几种(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


·合同的转让有哪些
      合同的转让有哪些方式一、合同的转让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 1、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


·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要怎么处理?
      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要怎么处理?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业务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业务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业务居间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过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业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业务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业务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


·我国规定的承揽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我国规定的承揽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内容?在工程承包等事项中,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确定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利于之后纠纷解决及责任划分。所以,人们对于签订的承揽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产生了兴趣。那么,我国规定的承揽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内容?至于详细解答,下文中将会讲述。 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即为定作物的名称。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承...


·单方面解除合同要不要通知对方
      单方面解除合同要不要通知对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单方解除合同一定会解除吗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方要解除合同,通常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是,一方单方解除...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确法规规定的,可依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期限推定办法。如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有哪些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有哪些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