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转让判决书合法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让与性。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的,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情形分别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质与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对债权转让造成任何障碍,关于判决书所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目前亦属于法律无规定或者说规定不明确的阶段,但绝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在实体法上不应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按此规定,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行为,法院须认可执行主体的变更请求,其本质上还是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础,这一规定的缘由、外观及效果均与本案极为相似,在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状况下,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当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形势,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第三条显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湖北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中更是予以明确,《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第(2)项“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从上述实践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经历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到普通受让人、从一手转让到多手转让、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到明确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包含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承受债权的人”这一系列态度变化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认可已决债权转让的。

   《江苏省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2条即规定,债权人要求将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的,应通知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表明,申请执行人不仅是权利人本人,还可以是权利人的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合并、被撤销后产生的权利承受人以及债权合法转让的承受人。已决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或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但只要债务人得到通知,其就应该向第三人(受让人)履行义务,若不履行则第三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已决债权的受让人依法律行为继受了债权关系中之权利义务,其自应为原执行名义效力所及。《执行工作规定》详细规定了诸多被执行主体变更及追加的情形,笔者认为,上述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以及已决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当然地应属于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之列。关于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在美国,转让已决债权已促成一些新兴行业,而我国台湾地区,转让已决债权在强制执行中已获得程序保障。


·在强制执行阶段,什么情况属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


·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的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权购买期限内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5日前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如果其他股东在20日内不作放弃与否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能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