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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损的类型
(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亦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哪些?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
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的担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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