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一个月内,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要是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可能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个别企业仍然不愿与职工签合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单位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职工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都可据此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并非“报复”单位。
   其次,单位不签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来看,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签有劳动合同,职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必须是书面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即使单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岗位,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工作中,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最多只能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要是持续超过一年的话,则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融资案例中的融资需求是怎样的呢?
      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中建筑业的作用不可小觑。建筑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改善人们生活的重要途径。我国建筑行业施工模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也出现了资金问题,资金时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平静。那么施工企业融资案例中我们如何分析融资呢? 一、融资需求分析 (一)原有传统房建业务资金需求随着建筑市场对资本的需求与依赖,以及招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各种保函保证金等与垫资施工幅度的层层加码,促使工程业务转向资本实力方面流动,在...


·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行业之中自然少不了工程造价这个项目,在房地产行业发达的今天,建筑工程造假行业也拥有不少的从业人群。而为了方便管理,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那么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


·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按照我国劳动法当中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要求员工加班的话,那么必须按照加班的时间给员工发放相应的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自己的加班费。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一、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一、建设工程律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律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1. 主要法律服务领域涉及建筑工程、房地产、土地开发、PPP项目、政府棚改项目、公司投融资、地产并购、资本市场基金管理等; 2. 在合伙人指导下,独立与客户就项目进展进行沟通、处理项目过程中的业务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3.催收欠款与税收筹划方案:在催收欠款与提出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1)通过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妥善处理工程款拖欠纠纷; (2)提供涉税法律咨询,分析涉税法律风险; (3)进...


·工资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的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而关于工资的支付,分为了支付流程与支付条件。那到底企业工资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资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最终落实于工资的支付环节,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工资支付的流程予以梳理。 1、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 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


·劳动关系举证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肯定有些时候也不一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简而言之,不管是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要针对这种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都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的,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证据就是非常关键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劳动关系举证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关系举证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虽然工程在建设完成之后会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合格才会投入使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工程投放使用之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件仍在发生。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之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


·工程质量问题等级具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等级具体有哪些分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深入,工程建设规模逐年增加。而工程质量始终关乎千千万万人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乎整个国家的形象。因此,我国为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实行了工程质量问题等级机制。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等级具体有哪些分类?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 ?工程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 2、建设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工程、安质、计财、综合部各部室正副主任。 3、建...


·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了《山东省质监局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5)172号)。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机构的检验结果出现离群的情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


·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工作在分公司合法吗?
      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工作在分公司合法吗?这种关系是属于合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出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中国国有四大银行各地的分行等等)。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所在的公司应该属于一般情况,因此,针对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应该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之签署劳动合同。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