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进行治疗,后又因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进行治疗,后又因遭遇医疗过错致使受害者的损害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发生交通事故会进行交通事故的认定,医疗过错也是需进行认定。那么您是否知道这种情形下的赔偿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同时发生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先起诉交通事故再起诉医疗事故。前者要省事的多。按医院诊断书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保留医院的诊断书和有关证据,起诉时要用到。还须进行医疗鉴定。找个好点的律师,多花点钱省事。交通事故一般就是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医疗事故赔的多些,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案例。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上升,医院在抢救伤员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形也逐渐多见。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属两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诸多差异。当两起事故对同一受害人先后发生时,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强迫或规劝受害人就两起事故分别进行诉讼,这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而一案中合并处理两起事故的审.判思路更符合司法价值的追求,也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可行性。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在法律关系上是一致的,同时还存在着紧密联系,即两起事故交合时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客观上的联系,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侵权行为间接结合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不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属普通共同诉讼。因此,两起事故交合情形下,二者本身存在密切联系,属同一种类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相同,且基于受害人的自愿,这为两起事故在一案中合并处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您最好先起诉交通事故,因为医疗过错情形的索赔时间是比较长的。总而言之,就是说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两个原因结合从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实际过程中中是由过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然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什么情况下不用交税?一、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


·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
      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 一、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上述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这里不包含营养费。 二、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


·公司不交养老保险要怎样处理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


·营运车辆超员入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营运车辆超员入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达20%的,罚款...


·一、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怎样进行?
      一、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怎样进行? 河南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根据导致事故的其他直接过错作为依据,如果醉驾是引起醉驾的直接原因就由电动车司机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非直接原因就需要结合实际损失由交警经过调查作出合理的责任分配决定。 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标准的,交警部门认定是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包括哪些内容?
      在车辆的行驶过程中,难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双方首先会选择报警,由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赔偿事项。在之后的保险理赔中,当事人可以凭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获得保险理赔。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上都会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一、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是什么?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


·网络上司法拍卖的车可以买吗?需要注意什么呢?
      网络上司法拍卖的车可以买吗?需要注意什么呢?一、网络司法拍卖车辆能买吗?法院职责就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等秩序。法院拍卖的车,其前提一定是合法的!合法的车子,当然可以买!而如今网络司法拍卖渐渐流行,其原因主要是其公开透明度较之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则更高、更可靠。传统司法拍卖需要法院委托一家拍卖机构,并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参与竞拍者提前申请后到法院缴纳保证金,再参与现场拍卖,拍卖机构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通过在...


·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超过保险额度时,费用谁承担?
      当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超过保险额度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超出部分应该由谁承担?我们通过下文做了简单介绍。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超过保险额度,超出部分责任承担是谁?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临牌商业车险即时生效吗
      临牌商业车险即时生效吗? 一、临牌商业车险即时生效吗? 自从2009年开始,车辆交强险就已经由传统的“零时生效”改成了“即时生效”。而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它不是即时生效的。 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在投保后的次日凌晨才能生效。所以车主们在无保险的空挡阶段尽量不要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发生风险也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 二、临时牌照的申请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


·开车把人撞死了会坐牢吗?
      关于坐牢,这肯定是具体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那现实中,要是行为人开车把人撞死了,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坐牢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开车把人撞死了会坐牢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的话,这时候就可能会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就需要对死亡者进行一定的死亡赔偿,那么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