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能否事后补正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故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均予以了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亦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强调通知工会的必要性,在程序上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突出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在强调通知工会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程序事后补正的权利,即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不予支付赔偿金。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基准时,应为法院终局判决所判断的当事人之间诉争事实状态或权利状态存在的特定时间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持续到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之时,此后发生的事实为新的事实。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及防止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签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防止通过直接或间接减少劳动者权利或...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企业福利: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补充性收入和服务。分为两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


·如何正确区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本人所具有的信息与能力?
      合法利益范畴,不应当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1916年,英国上议院判定一项禁止某一工程师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7年内到另一有竞争性企业工作的条款无效,因为该工程师的智力、观察力以及从工作中获得的技术能力,属于主观知识,不能成为客观知识进而被视为企业的合法利益。参见郑爱青:《从英法劳动法判例看劳动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竞业限制行为的思考和建议》,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


·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可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经解除,这种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不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创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条件。 。 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离职手续通常包括:档案、户口、社会保险和离职证明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关系。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准;劳动关系还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


·附补贴的公益劳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2、附补贴公益劳动也不同于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


·还在服务期内,正常手续跳槽需要赔钱吗?
      在实际中公司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可以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也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就这两件事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是要求负担的违约金也是有限制的,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其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驳回了x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