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
   1、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二、相关规定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流程包括拟定方案、听证、报批等步骤,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大多数情况下是有补偿的,但也存在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补偿一般是根据所征收的土地价值来确定的,个人如果存在疑问,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山西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征地补偿标准 一、山西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


·石家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文件是什么?
      石家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文件是什么?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行的《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调整,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麻阳拖芷公路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麻阳拖芷公路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对公路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规划城市道路,而征地拆迁的前提下必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拆迁可能会影响被拆迁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做出来相应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麻阳拖芷公路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几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几年?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因此,根据目前的土地政策来看,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值得注意的是,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什么?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是什么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二、私企征地怎么补偿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征收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没有该怎么办理?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没有该怎么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我国在朝着现代化目标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公共建设,当然这也会涉及到征地的事项。征地,是一件复杂的事情,由于它设计以及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需要在多方博弈中取得一个平衡,尤其是征地补偿引得人们尤为关注。那么,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呢?一起过来看一下吧。 一、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找谁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始终是属于我国农户所有的,但是在获得土地的承包权以后,也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对外进行出租。目前我国范围内集体土地的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因此很多人在租用农村的集体土地的时候,其实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


·土地使用权可以写永久的不?
      土地使用权可以写永久的么?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