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城镇征地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就会把一些旧房屋拆除重建成新城,当然,城市需要继续发展的话还会征用一些农村的土地,相比之下,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镇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土地的性质可能并不一样。那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我们能够计算出大概的征地费用,但其实,这些征地补偿内容是根据地方的不同有所变化的,因为不同地区对于这些的价格是不相同的,补偿的价位自然也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还需要根据当地的价格进行估算,要去了解当地的政策。
  
  
  


·哪些种类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哪些种类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转让权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其实土地转让的时候双方就要协议出让。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是可以出让使用权的。那么,哪些种类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吧。哪些种类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解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解决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


·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一、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是会被强征强拆,该怎么办?  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是占有、使用、处分权利,是相对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集体。所以,一般来说,农民土地是不能被其他个人征用用于盈利的。但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的性质,国家和政府是有权利征收土地的。在国家和政府征收流转的程序过程中,开发商也是可以通过开发招标合法征收土地的!  不管是国家征收,还是政府征收,都不能强制进行,违背农民意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任...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个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建设之前,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拿到土地,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后期计划有变,个人可以将闲置的土地转让,这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双方签署好土地转让合同后,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那么,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办理。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2023规定是怎么样的?
      连云港政府,他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政策,当然,土地的具体征收补偿政策,需要根据土地的产值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那么,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连云港市如果进行征地的话,那么存在着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土地本身的补偿费用。一、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连云港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人民可以享有,其他组织或者企业机构都可以享有。并且国家对于不同的土地性质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但是这些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在享有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方便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那么,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一)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


·六安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征地方面现在来说非常的常见,我们也知道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发展非常的快,所以需要建设一系列的基础设施。所以我们国家在征地的时候会给我们一定的补偿的。其实各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同的,那么六安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对全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本次省政府批准的六安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为1...


·自从广州市政府的租售同权政策出台以后,鼓舞了很多在当地租房的
      自从广州市政府的租售同权政策出台以后,鼓舞了很多在当地租房的、适龄儿童上学的事情,对有一部分人来说是欢欣鼓舞的。所以,很多其他的省市也都在结合自省的实际情况,在租售同权的政策上进行改制和修正,来适应本省的需求。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租售同权上海的政策是什么? 一、租售同权上海的政策是什么? 上海并未推出租售同权政策,相关信息可以关注上海市政府网站进行追踪。 二、什么是租售同权? 租售同权即租购同权,以广州为例来说,该政策为广州租房新政,...


·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土地作为我国的国有资源,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也是如此,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有可能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委托他人来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操作,但是在将土地使用证委托他人使用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应的证明。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一、土地使用证委托书具体格式为: 委托人:身份证编号:住址:被委托人:身份证编号:住址: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一、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