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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量刑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二、量刑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tjlytel}}>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轻、减轻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3、“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tjlytel}}>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 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号: 法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2、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tjlytel}}>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4、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被告人陈某某(女)在得知某镇的卢某某想抱着一个女孩后,萌生了帮忙联系孩子从中挣钱的想法。于是,便与江西省新建县的吕某某(女)联系(二人在外地打工时认识),让其寻找女婴。吕某某、潘某某(二人系婆媳关系,吕是婆婆,潘是儿媳)经人介绍从某市以一万八千元的价格购得一名女婴(其中女婴父母一万两千元,两名介绍人各三千元),吕某某、潘某某随后坐火车携带女婴到北京,陈某某安排车辆将吕某某、潘某某及女婴接到某镇。在欲将女婴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情分析:潘某某的亲属通过本律师的个人网站获得了律师的联系电话,随即联系本律师,沟通刑事辩护委托事宜后,及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潘某某涉嫌拐卖儿童案的相关情况,在看守所及时会见其本人,详细询问共同犯罪全过程,重点关注细节问题。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复印了案卷,仔细阅读分析,<{{tjlytel}}>结合会见了解的情况,确定了在共同犯罪中,潘某某属于从犯,加之其它量刑情节,可以获得从轻量刑的刑事辩护策略。

  理由如下:

  (1)、共同犯罪中,是吕某某、陈某某在组织、策划,居于主要、决定地位,是主犯。比如在购买女婴(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地点、资金筹措、如何付款、款项分配等)、中转接送(接送时间、接送方式等)、出卖(包括出卖价格、交易地点、价款分配等)等犯罪行为中,吕某某、陈某某均积极实施,各个环节均有参与。

  (2)、共同犯罪中,潘某某只是在中转过程中提供了帮助行为,帮助吕某某一起送女婴到北京;出发前,由于吕某某不会发短信,帮助吕某某转发其与陈某某之间就出卖女婴的短信。可以看出,潘某某仅仅在个别环节参与,居于次要、辅助地位,是从犯。潘某某对吕某某购买女婴事先并不敌情,购买资金是吕某某个人筹措,购买女婴的价格、交易地点、款项分配均是吕某某与尚未抓获的两个联系人(小丢、一个老太婆)联系沟通确定。购买女婴后,如何接送、确定买家、出售价格、款项分配等均由吕某某与陈某某沟通联系确定。

  (3)、购买的女婴属于父母自动送养,并非三名被告人通过拐骗、盗抢等手段获得,且女婴出售前即被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4)、潘某某是初犯、偶犯,自动认罪,村委会证明其一直表现良好。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负责寻找、收买、接送被拐儿童,陈某某负责谈价、接站、贩卖被拐儿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决定作用,而被告人潘某某仅在个别环节实施了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前所述,被告人潘某某没有采取拐骗、偷盗等手段获取婴儿,属于婴儿父母自动送养,被告人的本意是帮婴儿找一个好的人家收养,对婴儿的父母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主观恶意并不深。婴儿尚未出卖前,被告人潘某某即被司法机关抓获,尚没有对婴儿造成危害。因此,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实属轻微。

  3、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司法程序各阶段和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潘某某属初犯、偶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之前,被告人潘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潘某某从外地山东嫁入江西,孝敬公婆、操持家务、抚育孩子,<{{tjlytel}}>表现一直良好,这次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请合议庭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自动认罪、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家中尚有两个年幼孩子,希望法院量刑时酌予考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听众被告人吕某某要求与之同行、收发交易短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被告人潘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被拐儿童系其父母不愿抚养而送养他人,且未能交易成功,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tjlytel}}>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5、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tjlytel...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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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辩护词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周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韩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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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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