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期的新内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现在很多人在遇到侵犯自己利益的问题时一般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您应该注意追诉时效,在有效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然就会失效。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些改变,其中就涉及追诉期。您可以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期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期的新内容
  不管《解释》明确规定是适用修正前刑法,还是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其实都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时生效。由于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必然有许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会涉及一个新旧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时公布《解释》,旨在解决修正前后刑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对于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或者说修正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无疑应严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即通常所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释》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应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对修正后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在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显然,《解释》不过是对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义条文的时间效力的明确。但无论是第一条规定对从业禁止这一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第二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把握,第三条规定数罪并罚的决定刑及执行,还是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解释》在明确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时,都体现了以现行刑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本遵循。也就是说,不管《解释》明确规定是适用修正前刑法,还是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其实都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不过,在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问题时,《解释》除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外,还贯彻了一些相关的刑事法律原则。其中,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诽谤、虐待犯罪告诉程序所作的修改,实际上只是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法实体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并不存在能否享受“从旧兼从轻”的“优待”问题。而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显然更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在对侮辱、诽谤、虐待修正条款的时间效力作出规定时,特别强调了诉权保障原则,即对侮辱、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更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启动和运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追诉期的新内容是什么了,如果新的法律规定与以前的规定有所冲突的话要遵循从旧亦从轻的原则,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宽容的一面。我们要呼吁您的是如果遇到需要用法律维权的事情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维权的时效,要及时的起诉。
  
  
  


·拒执罪要自己申请吗?还是法院申请?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后,被执行人在有能力执行判决义务时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被称为拒执罪。那么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拒执罪要自己申请吗?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知识,为您简单介绍以下,欢迎阅读。 一、拒执罪申请由谁提出? 拒执罪可以由法院主动立案调查,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立案。一般来说,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被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权威,因此,被害人应该是法院。并且,被申请人是否拒执,执行法院最清楚。所以,...


·一、伪造遗嘱诈骗个人财产百万是何罪行?
      一、伪造遗嘱诈骗个人财产百万是何罪行?认定为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构成间谍罪的主体是哪个?
      间谍罪的主体是哪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


·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一般会判几年 一、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一般判处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既遂4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犯罪既遂4要件具体包括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


·刑事辩护词格式有哪些?
      辩护词,是一种有严格的格式规范的为被辩护人辩解的文书,刑事辩护词格式主要是由前言、辩护理由以及结束语组成。每一部分又有不同的注意事项。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我们学习一下吧。 刑事辩护词格式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


·聚众斗殴罪可以取保吗
      刑事犯罪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其实都是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的。不过此时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取保的条件才行,那么涉嫌聚众斗殴罪可以取保吗?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涉嫌聚众斗殴罪可以取保吗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故意伤害罪会关几年?
      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有3个量刑的等级,相对应的是致人轻伤,也就是说没有达到重伤的情况的情形下符合轻伤1级、轻伤2级的时候,那么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如果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人重伤或者残疾,这个时候则需要科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是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一、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会进入失信黑名单,不能高消费、坐飞机、高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有哪些?
      一、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