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外同居,分手协议无效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是感情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3、案例一:2011年,已婚男子赵明与王某相识,次年,两人开始非法同居。同年底,王某在美国产下一子,取名赵小明,系赵明非婚生子。赵小明出生后,赵明与王某就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签署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赵明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此后,赵小明随王某生活,但赵明未按协议支付每月1万元抚养费。2016年9月,王某以赵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并称原告王某道德素质差,要求非婚生子赵小明交由自己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有合法婚姻之人,在婚外与原告同居并生子,违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赵小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另有家庭,且已育有一儿一女,如果赵小明由被告抚养,对孩子成长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但该数额明显高于赵小明的实际生活需要,且协议约定侵犯了被告配偶的财产权利。目前,赵小明在国内生活,应按国内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综合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赵小明由原告王某抚养,自2016年9月起,被告赵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赵小明独立生活之日止。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我国合同法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赵明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但由于赵明有配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赵明单方面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王某,侵害了其妻子的利益,因此,协议有关抚养费的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父母对非婚生子是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的。本案中,赵小明尚未成年,赵明作为赵小明的父亲,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4、案例二:徐先生和妻子已经结婚4年了,但因偶然的机会认识王女士后,徐先生出轨了,并和王女士保持了1年的情人关系。

  后来,因妻子得知此事,徐先生决定和王女士分手,在分手时,经两人协商,徐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张分手补偿单据。但事后徐先生并没有支付这笔费用,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拿到这笔补偿。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分手补偿达成了一致,但依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种分手补偿违反社会道德,并有可能损害徐先生妻子的合法利益。

  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即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双方的约定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5、案例三:1995年,黄某和梁某登记结婚,杨某和梁某于2002年上半年建立了恋爱关系,杨某主张其在与梁某同居3、4年之后才知道黄某和梁某存在婚姻关系。

  2006年4月21日,梁某购房,XX花园3栋X座x房,购房价款为人民币925,845元,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支付首期款即20%的购房款, 余款贷款支付。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2013年8月,梁某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上述协议书载明:杨某和梁某于2002年10月同居至今,期间共同生育儿子梁某凯(2012年9月26日生),现因世事变迁及性格不合,双方在律师见证下自愿分手。杨某和梁某在上述协议书中对非婚生子的抚养和监护、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以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部分约定如下“因双方在同居期间相关财产混同在一起,具体金额不便详细结算,双方以大概估算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30天内,将甲方名下的深圳市X区XX路XX3栋x室房产过户、转交给乙方所有,乙方不需支付任何对价。至此,双方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便全部分割完毕”。

  2013年11月20日,梁某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充协议》,对孩子姓名的确认、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等进行了约定。

  2014年1月9日,梁某作为卖方,杨某作为买方,《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房屋转让给买方,房产登记建筑面积为111.79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134,966元。杨某主张其与梁某并不存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是通过与梁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取得涉案房产,杨某与梁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方便办理过户手续,杨某未另行向梁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黄某确认杨某是通过《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无偿取得涉案房产。

  2014年1月22日,经核准登记梁某将上述涉案房产登记过户至杨某名下,房产证号为5xxx8。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产登记权利人仅为梁某的情况下,涉案房产为黄某和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属于梁某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黄某和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杨某和梁某在《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将涉案房产分割给杨某所有,即梁某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黄某和梁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作为杨某和梁某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梁某的上述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虽然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杨某既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杨某是在明知或应当明知黄某和梁某存在婚姻关系,且涉案房产为黄某和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房产,故法院认为杨某并非善意取得涉案房产的善意取得人。杨某和梁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分割涉案房产的约定损害了黄某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属于无效约定,杨某和梁某为办理过户登记而签订的深(宝)房现买字(2014)第372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间对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法定共同共有。涉案房产原登记在第三人梁某个人名下,但系其与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为梁某个人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梁某与黄某的共有财产,原审该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杨某上诉主张涉案房产系其与梁某同居期间共同经商所购,属于同居析产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97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杨某因涉案《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产,但杨某没有证据证明与梁某签订上述协议,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得到了黄某的同意。而且由于杨某作为梁某与黄某婚姻第三者的特殊身份,其应明知或应当知道黄某是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不能认定受让房产时为善意,不能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涉案房产。因此,杨某与梁某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损害了黄某作为共有人的权益,《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二条及涉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无权取得涉案房产,应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黄某和梁某,并协助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梁某名下。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要抚养费是你的权利,但能否要得到,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看必要性: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其次,要看父或母有没有给付能力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条件大不如前了,原来标准都快满足不了的时候,增加就很难,有一些是离婚后再婚又生育子女的,民法典里规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总数额不超过工资的一半,像这样的,不减少就不错了。 ...


·如果家里有老人去世了
      如果家里有老人去世了,留下了遗嘱,但是这个遗嘱却没有进行公证,我们在继承遗嘱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的亲戚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老人去世之后,其实他留下了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只要是确定遗嘱是有效的我们就可以按照遗嘱的要求来继承遗产。老人去世之后,我们可以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老人的遗嘱到当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手续。 如果公证处对遗嘱提出了一些疑问,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才用请出亲戚们帮我们证明遗嘱是有效的。请的这些亲戚也可以是老人的...


·没到结婚年龄可以领取结婚证吗?
      没到结婚年龄可以领取结婚证吗? 一、没到结婚年龄可以领取结婚证吗? 不可以领取结婚证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结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六...


·国家赔偿天数包括本日是否合理
      国家赔偿天数包括本日是否合理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


·通常起诉离婚谁出费用?
      虽然,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同时交纳诉讼费,但此时仅仅是进行垫付,最终并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承担这部分费用。那实践中,通常起诉离婚谁出费用呢?也就是说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这个费用一般是由谁来承担的?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谁出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


·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夫妻双方的财产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近年来,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中国现在多少岁可以结婚我国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
      中国现在多少岁可以结婚我国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对多少岁才可以领结婚证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二、结婚的条件的什么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想结为法律上的夫妻,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以下...


·什么情况下彩礼要返还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随生活水平的提高、攀比现象的影响,加上部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但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手段,男女一方要求解除的,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即产生解除的后果。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在男女双方不能...


·婚约财产均分适用的条件
      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现在我国《婚姻法》没有有关婚约的规定,法院也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婚约财产均分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呢?4我们为您介绍。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首先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然后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姻财产返还制度,在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重视善良风俗和调解。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


·遗赠抚养可以是子女吗?
      随着近几年空巢老人的话题不断,您越来越关注空巢老人的现况,空巢老人指自己独居的老人,包括了膝下无子女的也包括有子女但是并未尽到赡养老人责任的,为了解决这一情况,我们推荐老人可以与遗赠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抚养人代替子女尽到赡养责任,但是问题来了,遗赠抚养可以是子女吗? 一、遗赠抚养可以是子女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


·一、离婚如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
      一、离婚如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一定要小心谨慎,最重要的一步是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着手收集: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2、对于一方私自转移个人存款的情况,则建议另一方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并在平时注意搜集对方的存折线索,牢记开户行,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