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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能否主张居间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将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在日常生活中,中介出于促成合同成立,赚取佣金的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如实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在居间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是否有权主张居间服务费用呢?

  2. 2014 年5月26日,陈某与上海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购买上海市芳华路某处房屋。陈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确的告知非户籍身份。同时,按照房产中介的要求,提供了户籍册、缴纳社保记录、名下房产、缴纳个税证明、婚姻家庭信息等相关的资料。该房产中介经审核后,明确的告知陈某具有购房的资格。于是,在该房产中介的组织下,陈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审查时,确定陈某不具有购房的资格,无法办理房产过户。陈某后经查实,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人员也不具有房地产经纪人的资质。因此,陈某与房产中介就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用发生纠纷,房产中介诉至法院。

  3. 房产中介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应当尽到基本的审查及告知义务,在居间的过程中,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进行如实的报告。陈某作为非专业领域的人士,对于其本人是否属于限购对象这一事实,不能够苛求其对相关的政策充分的了解。房产中介作为专业居间人,接受陈某的委托后,应当将有关的事项进行告知,并进行审核。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提供服务所应有的知识,未能尽到审核的义务。本案中房产中介虽然促成了陈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由于其没有尽到全面履行告知及审核的义务,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房产中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在居间的过程中,提供了交易信息,并付出了一定的工作量,对于居间费用由法院酌定支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5.房产中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是担保机构,对于故意欺骗或诈骗行为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出现纠纷属于合同主体双方的民事纠纷,因由发生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产中介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收取合理的佣金收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农村房屋买卖,有无法律效力?
      1. 2002年1月13日,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卖方付某(简称甲方),买方张某(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乡某村村东住宅及庭院,面积共计0.33亩卖给乙方长期使用。乙方出资10000(壹万元)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款购买甲方住宅及庭院。付款后此协议书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二份。”现因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付某遂起诉张某要求判令双方于2002年...


·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的等等。
对于购房者而言,不能办理房...


·房产权属状态知多少
      商品房: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产,这种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亦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再转让时,不用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只负担规定的税费即可,这种产权即俗称的“大产权”。以海淀区为例,此类产权房的房产证编号为“海私字第×××号”。   在二手房市场上,已经转让过的“小产权”房以及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再转让时,等同于商品房(“大产权”房)。...


·买了公共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1. 刘某某通过北京某房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范庄在建楼房,于是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在建楼房可以办产权,系商品房以及楼房的户型、面积、房款等相关情况,刘某某在该公司的宣传之下就相信了该楼房是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遂于2012年5月2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 约定以人民币462627的价格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范庄公租房项目5号楼17 层东2号房屋...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


·房顶花园产权归谁?
      

商品楼宇的屋顶花园产权到底应当归谁?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自由;有人说归顶层住户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一座楼宇所占用的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既在楼宇之下,也有楼宇四周,更包括楼宇屋顶。所有购房人对这块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其屋顶产权应归这座楼宇的各个房屋产权人所共有。

  楼宇屋顶产权共有

  其一,从商品楼宇的成本和房价构成来看,...


·房产中介提供信息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1.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


·指标房能否买卖?
      1. “指标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在实践中对某一类房屋的俗称。通常是指低于普通房价,但高于建安价(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造、改建、安装等过程中,由原材料、人工、机械等产生的成本)的面向特殊人群销售的房屋。取得“指标房”购买资格的人通常为特定身份人群,由此区分“指标房”的种类,比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回迁房、安置房等。多数“指标房”交易时并不具备过户条件,因而价格较一般商品房较为低廉,但不乏有消费者仍对此趋之若鹜。...


·按份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按份共有房屋案件,依法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按份共有纠纷。如果选择前者,那么,法官会要求双方提供财产凭证等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方式;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请求的书写技巧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的人会忽略“分割”而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的价款,对此,法官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可以选择驳回起诉和依法分割财产两种判决:选择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法律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对方共有人的...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登记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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