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一、江西上下班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一、江西上下班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江西上下班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31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最新为:...


·汽车划痕险如何报?
      汽车划痕险如何报?要注意什么?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发生被划、被刮的情况,如果报了汽车划痕险,则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如果报保险的话,汽车划痕险如何报?又是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我们为您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的信息有帮助。车辆划痕险怎么报1、划痕险需要当场报案,保险公司派人进行查勘,确定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划痕是以前的旧划痕,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的。2、划痕险有一个责任限额,比如投保划痕险责任限额5000元,...


·一、一般买房子首付交给谁?
      一、一般买房子首付交给谁? 一般是需要交给开发商或者是二手房主;一般银行 首付比例规定如下: 1.首套房,比例最低3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不实施知“限购”的城市调整为不低于25%) 2.二套房,比例最低40%,即贷款金道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60%。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


·一、交通事故折价赔偿可以由保险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折价赔偿可以由保险赔偿吗?不可以由保险赔偿,折价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代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二、具体情况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


·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就要交税吗
      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就要交税吗 1、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是和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都是必须要交税的。 2、在税收方面,当地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的商户有一种鼓励性的优惠政策,那就是不交税,或者减免部分税金。 3、有的的商户需要提供有其他条件的相应经营证件(比如从事餐饮行业的要有“卫生许可证”)。并且向工商局上交每个月营业额的0.8%到1.6%的管理费和4%到6%的营业税。 营业执照也有分为: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


·一、交通事故车辆修车误工费是否可以向肇事者索赔?
      一、交通事故车辆修车误工费是否可以向肇事者索赔? 交通事故车辆修车误工费也可以向肇事者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


·一、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需要多久?
      一、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需要多久? 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需要半个月左右,具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出具交通责任书所需的时间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


·工伤复发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复发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 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认定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


·机动车追尾事故责任怎样分
      追尾事故责任怎样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


·交强险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交强险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交强险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车主肯定是要先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后,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才能在责任范围内作出赔偿。那么您知道交强险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强险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


·机动车司机违章停车扣分不?
      机动车司机违章停车扣分不?机动车司机违章停车通常只有罚款不会扣分。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离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离开。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