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追偿权应当在何种范围内行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追偿权作出规定,立法者给出了如下理由:其一,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不少国家越来越限制雇主行使追偿权或者不允许雇主进行追偿,认为雇主可以通过企业保险等方式来解决赔偿费用的问题。其二,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根据世界立法趋势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用工者的追偿权应属约定权而非法定权,用工者与工作人员对追偿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可以自行约定。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院依法对用工者追偿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能够有效防止用工者滥用权利,同时也符合过失相抵、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当用工者行使追偿权时,如果不对其进行限制,则用工者极有可能将其风险全部转嫁到工作人员身上,而不问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承担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这样会造成用工者权利的滥用,使工作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在签订合同时,除工作人员应当考虑到工作风险外,用工者也应当考虑到自身的经营风险。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用工者责任的发生往往也不单是工作人员的过错,通常与用工者提供的劳动条件、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当发生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过失相抵、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确定用工者的有限追偿权。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维权往往有多重保障。而当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劳动者侵害时,救济方法则十分有限,一般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两种途径为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就意味着,当员工有其他损害行为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主张“赔偿损失”要求其承担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际用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其是劳动...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 2、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从属关系。一旦合同成立,劳动者就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权。而委托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各自始终独立存在的,不存在从属性。即使委托人为受托人办理了相关证件,也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主要证明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二是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证明劳动者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劳动者...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其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驳回了x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入职登记表又如何呢?员工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小证明。劳动合同有专门的形式和格式,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即试用期约定服务期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有三: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2、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当两种法律规定竞合时,按照对劳...


·如何认定试用期条款的无效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的形式,试用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有人认为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视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试用期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势必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有人认为应该认定为超过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费,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du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zhi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关系到工作的便利性,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