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如何避免质量缺陷?
  
  质量是工程永恒的生命,好的质量是元管理者设立相关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然后由各单位共同协作所干出来的。在工程完工时相关技术人员会对质量进军检测,只有达到标准后才能竣工。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各项保养公路政策,但不少朋友依旧不知道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就是指产品建成后的好坏,看它是否按设计规定建成,是否满足使用的功能特性。如路面建成了,内在强度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平整度、宽度、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年限和安全行车等等。工程质量还受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施工质量。如公路施工是公路工程形成过程,也是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尤其是工艺质量是施工质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施工质量主要取决于以上说到过的涉及影响因素。
  
  2、工作质量。就是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是工程质量、施工质量的保证程度。工作质量涉及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有效性和效率,它主要取决于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素质。因此,我们必须要千方百计提高人的工作水平如进行培训和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等等。
  
  二、工路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与避免
  
  质量缺陷是指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中,质量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尽可能减少或减小,特别是质量事故可以完全避免。
  
  (一)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法
  
  质量缺陷的处理概括起来应做好以下两大工作:
  
  1、质量缺陷性质的确定
  
  这是最终确定缺陷问题处理办法的首要工作和根本依据,一般通过下列方法来确定缺陷性质:
  
  (1)了解和检查
  
  是对缺陷工程进行现场情况、施工过程、施工设备和全部基础资料的了解和检查,主要包括调查、检查质量试验检测报告、施工日志、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机械情况、以及气候等。
  
  (2)检测与试验
  
  通过检查和了解可以发现一些表面的问题,得出初步结论,但往往需要进一步的检测与试验来加以验证。检测与试验,主要是检验该缺陷工程的有关技术指标,以便准确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例如,若发现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强度达不到要求时,则在检查强度指标的同时,还要检查水泥剂量、水泥与砂石的物理化学性质,以便发现强度不足的原因是原材料是否与配合比时的原材料有变化或有质量问题或配合比有问题,还是因为其它如气候影响施工压实之类的原因造成的。检测和试验结果将作为确定缺陷性质的主要依据。
  
  (3)专门调研
  
  有些质量问题,仅仅通过以上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如有一些工程在发现问题时,有些指标是无法证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只能采用参考的检测方法。像水泥路面的裂缝、表面脱落等强度问题发生,规范要求是28天的强度,而对已经浇筑的混凝土是无法再检测的,只能通过规范以外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为了得到这样的参考依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往往有必要组织这方面专家或专题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对所得到的一系列参考依据和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这种专题研究,对缺陷问题的妥善解决作用重大。如在2011年我市农村公路洋松线水泥路面施工中也出现了一些强度缺陷问题。为了处理工程缺陷,专门组织了以交通运输局总工挂帅的专家调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和检测,通过外观尺寸、病害程度、原材料调查、公路交通量调查,制定了缺陷补救方案。这就是专门调研取得缺陷处理依据的实际案例。
  
  2、质量缺陷处理方法
  
  对于质量缺陷的处理,应当坚持原则,以保证缺陷处理后的工程质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整修与返工
  
  缺陷的整修主要是针对局部性的、轻微的且不会给整体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的缺陷。如水泥混凝土构件的局部蜂窝、麻面,道路结构层的局部压实度不足等。这类缺陷一般可以比较简单地通过修整得到处理,不会影响工程总体的关键性技术指标。由于这类缺陷很容易出现,因而修整处理方法最为常用。返工的决定应建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是否返工,应视缺陷经过补救后能否达到规范标准而定。补救,并不意味着规范标准降低,对于采用补救不能满足标准的工程必须返工。以往在摊铺沥青混凝土时,曾出现过温度过低的沥青混合料情况,在现场被监理工程师责令报废。
  
  (2)综合处理方法
  
  综合处理办法主要是针对较大的质量事故而言的。这种处理办法不像返工和整修那样简单具体,它是一种综合的缺陷(事故)补救措施,能够使工程缺陷(事故)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和工期损失,重新满足规范要求。处理的办法因工程缺陷(事故)的性质而异,性质的确定则以大量的调查及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理论为基础。具体做法可组织联合调查组、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合理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下面以龙泉市2003年53省道南秦桥改建工程为例说明这种处理缺陷的方法:
  
  (二)质量缺陷的避免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我们主观上的,因而通过努力可以避免;有些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虽然不可能完全根除,但还是可以尽量避免的,至少可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避免质量缺陷,施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并建立审查制度
  
  施工方案我认为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一种科学和可操作的施工方法或思路。这样做能使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前能全面地分析和掌握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施工难点,并通过人员、机械、材料的合理调配,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预防措施,使得工程得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缺陷。比如,要把厂拌沥青混合料运送到摊铺现场这个施工节点,如何运送,采用什么运输工具、如何保温、要用的时间、几辆汽车等等。在这个节点上就是一个简单的运输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应避免闭门造车,最好的办法是由各施工队根据各施工队的实力情况编制好各自的施工方案,由下往上报,再由高层管理逐个审查,最后制定全局的实施性施工方案,报监理和指挥部审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在制定和审查施工方案时,应充分注意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选择符合要求的来源,防止在施工过程原材料质量发生变化,这对我们路面工程来说经常会碰到,应该值得注意;二是在制定方案时还应多加了解施工设备的性能。要想制定出一个较好的施工方案,要尽可能掌握机械设备的优缺点,找出一个合理的设备组合方案。否则,即使使用最先进的施工设备也不能完全保证工程质量。
  
  2、加强试验、测量工作
  
  (1)加强试验工作
  
  首先是要完备试验设备。试验设备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试验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该根据工程项目规定要求建立试验室,完备试验仪器;所有的试验仪器必须经过相关法定标定单位标定合格,如计量局等。承包人在使用仪器时必须进行校核,否则不能使用;其次是试验数据不能弄虚作假。试验结果是反应工程质量的数据形式,如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没有真实的试验结果,要保证工程质量是不可思议的。例如,我们在进行水泥稳定土基层施工时,要求做的无侧限抗压试验,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就温度来说对水泥稳定土的强度影响就很大,原本不合格的材料,可能养生温度过高而变得合格;原本合格的材料,也因养生温度过低而被认为是不合格。
  
  (2)加强测量工作
  
  简单理解为测量作用有三种。
  
  第一种就是把地上的相关尺寸画到纸上去,这叫设计;第二种是把图纸上的相关尺寸画到地上去,这叫放样;第三种是丈量实地上做的物体尺寸是不是符合设计,这叫检测。我3、抓施工的关键部位。这是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关键。由于施工现场的工序和工种的繁多复杂,质量管理人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但是质量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控制好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对容易出现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部位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把好质量关,就能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要抓好施工的关键部位,我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把原材料关。原材料的试验报告必须以制定施工方案时所选用的材料为准。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与制定施工方案时的材料样品在时间、地点上必须一致,不能以材料的出厂报告代替原材料的试验报告,如水泥、钢材、沥青、矿料等。
  
  (2)测量和试验。应当随时对原始基准点、导线点、控制点进行复核,经常校核测量仪器,作好测量记录。关键部位和可疑点的检验不受试验频度的限制,可以增加试验次数。现场技术员应随身携带简单的测量仪器和试验器具,便于及时发现可疑点。
  
  (3)在水泥混凝土结构物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满足必要的强度、耐久性、工作性、和经济性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施工时必须抓好这些基本环节:第一是要选择适宜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水泥、混合材料、外加剂、和砂集料等。选择材料既要考虑就地取材,便利易得,又要考虑质地优良,适宜工程要求;第二是选择适宜的混凝土配合比。要正确处理保证工程质量与节约水泥的关系,使混凝土具有适宜的工作性、强度、和耐久性能,充分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工艺等要求;第三是加强施工控制,保证施工质量。优质经济的混凝土能否在工程中充分实现,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施工中原材料的质量、拌和物生产质量、施工现场浇筑和振捣质量及施工养护等方面,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往往是由于施工不良造成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质量,加强施工控制理,严格审核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和检测混凝土拌和的质量。重要工程必须采用拌和场集中拌和,如果有分散的小搅拌机施工必须重点加强管理。因小搅拌机人为影响因素较多,缺乏严格的计量系统,注意避免离析现象的发生。混凝土结构物要注意养护,混凝土的开裂、强度损失等病害大都是由于养护不好造成的。如桥面板浇筑完成后,如果养护不跟上,由于桥面板较薄,蒸发面积较大,水分损失迅速,很容易发生开裂。
  
  (4)在道路施工时,要根据道路施工结构不同,抓好关键环节,如:
  
  验证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的设计结果,提出生产用的矿料配比和沥青用量;确定施工产量及作业的长度,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确定施工组织及管理体系、人员、及指挥方式;为全面的施工质量管理提供科学检测依据。面层一旦摊铺,加强对混合料的拌和、出厂、摊铺的温度及高程、平整度的控制,是避免质量缺陷的最有效、最及时的办法。压实度主要是根据试验成果,通过碾压遍数来控制。事后的一系列室内外试验只是对产品的最终检验,而要避免缺陷的产生,则应对拌和、摊铺温度、几何尺寸、进行不断地检测、观察和调整。
  
  应当说明的是,施工关键部位的确定与很多因素有关,如施工设备、施工水平、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以上所述仅仅是一些例子,具体每道工序的管理重点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五、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工程施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质量控制必须在整个过程中起作用,这里有两个层次:
  
  1、施工单位内部有质量管理工作,如领导、协调、计划、组织控制,通过生产过程的内部监督和调整及质量特征的检查达到质量保证效果,这就是上面讲到过的避免质量缺陷过程。
  
  2、业主对质量的控制权,主要有行使质量检查权;行使对质量文件的批准、确认、变更权;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置权;在工程中做到隐蔽工程不经签字不得覆盖;工序间不经验收下道工序不得施工;不经质量检查,已完工的各项工程不能验收、不能计量等。
  
  六、缺陷责任和保修
  
  一般工程承包都有保修期的规定,为了保证施工企业对工程缺陷的负责任,常常留有一笔质量保证金作为维修的保证。由于工程投产的初期仍处于“新生儿”时代,所以很容易出毛病,这里的毛病可能是许多原因造成的,例如:
  
  1、工程设计的问题;
  
  2、工程施工问题;
  
  3、设备问题;
  
  4、操作或运行管理问题。
  
  对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找出解决或补救办法。对公路工程而言,经过通车和自然气候因素等影响会有路基沉降、桥头跳车、水泥路面开裂、边坡坍塌等现象发生,我们一定要进行工程质量跟踪,及时找出运营中的问题。有些分析可能要重新研究过去的工程资料和文件,有的甚至要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精确描述问题,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和性质。
  
  通俗的说就是例如家里安装电线以及在街道处安置电线等都属于工路工程的范围,若相关工作人员不按照规范进行作业,那么会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不少人在用电工程中发生危险。所以,只有工路工程质量有了保证,用户用电安全才有所保障。
  
  


·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许多劳动者却不清楚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自己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是足额的?下面,我们告诉您,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总承包的内容。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


·一、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


·事实劳动关系法的构成要件
      事实劳动关系法的构成要件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吗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吗?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求职者在新的用人单位要提供的证明性文件,是新单位为了避免人事纠纷需要劳动者提供的,同时该证明也证明了劳动者现在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原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有利于现在的单位对劳动者有一个了解。关于证明怎么书写我们做了一些整理工作。 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


·劳动合同n1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n1是什么意思?指赔偿的具体方式,这里的N指的是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所谓的 1,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里3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例如,张三在某单位工作了整5年,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40条的情况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张三,那么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张三5 1也就是6个月工资的补偿。依据《劳动合...


·员工第二次入职试用期合法吗
      一般来说刚开始进入企业我们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尝试我们是否适用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如果不合适的话就只能选择调离或者是离职,但是如果是二次进入企业的话从道理上来说应该是不用再进入试用期的,因为曾经在岗位上工作过很久,那员工第二次入职试用期合法吗? 前后进入同一单位两次试用是否违法? 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但为了防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什么?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一些只是比较少的人会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知识系统,被用人单位钻空子,最后可能面临工资无正常得到,也没有办法依靠法律途径得到,劳动合同是维护靠东者权益的凭证,劳动者应该重视。下面我们就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与您谈一谈。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什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


·被辞退的员工离职证明如何开?
      被辞退的员工离职证明如何开?可以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


·一、没有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一、没有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可以,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