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要是父母打算离婚的话,则同时也是要对孩子的抚养做出处理的。不得不说,现实中很多离婚夫妻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那要是现实中真的出现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的话,此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律师建议:鉴于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父母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是必须要处理的,同时还要确定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实际应当支付多少的抚养费。毕竟解除婚姻关系,也是不能消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因此该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也是需要积极履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婚内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婚罪吗?
      一、婚内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婚罪吗? 婚内与他人同居不一定属于重婚罪,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所发现配偶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发生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


·重婚罪取保候审会判缓刑吗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


·国家赔偿法项目有哪些
      国家赔偿有一些具体的项目,对于那些受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公民,国家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国家赔偿按照抚慰的原则。那么,国家赔偿法项目到底有哪些呢?同时,我们还要知道国家赔偿的范围,这对于国家赔偿来说,是最基本的内容。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


·2023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由于现在夫妻财产类型比较多,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只有现金、存款的情况了,因此要是夫妻打算离婚的话,就需要对共有的财产做出处理分割才行,不然也是不会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2018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才好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


·如何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如何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如何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1、进行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78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通过诉讼离婚...


·家属怎样知道批捕了吗?
      一、家属怎样知道批捕了吗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


·因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今,不少夫妻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从而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那夫妻因一方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法律规定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那到底这个条件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因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于一方...


·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如今很多家庭里面都是只有一个孩子,而要是在孩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夫妻离婚的话,总少不了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势必有一方获得抚养权,而另一方自然而然就要支付抚养费。那要是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


·女方起诉离婚争抚养权吗?
      女方起诉离婚争抚养权吗?女方能够起诉离婚争抚养权,每个人都拥有起诉的权利。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否有效?
      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否有效?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有效的,放弃所有财产离婚协议书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离婚协议书...


·离婚小孩抚养权监护权是什么?
      离婚是件对孩子影响巨大的事,一般人分不清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含义,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权利,虽然容易混淆,总的来说孩子监护权的范围要更大一些,只是您更重视的是孩子抚养权。那么,离婚小孩抚养权监护权是什么?又有哪些不同?本文将会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监护权是什么? 1、什么是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