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对儿童进行解救,就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那么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判断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从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体到每个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一般表现为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涉案人对被拐卖、绑架儿童不进行解救的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出于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犯罪情节涉及的定罪和量刑都有可能不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
      近几年我国对醉驾是十分重视的,尤其是在节假日,那么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会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危险驾罪自然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于处罚的规定有哪些呢,下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请继续阅读。 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处罚的规定 1、主刑:判决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2、附加刑:处罚金1000-5000元,一般为2000元; 3、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


·犯故意伤害罪能减刑吗?
      一、犯故意伤害罪能减刑吗 满足以下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特点,电子证据怎么取证和认定?
      现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同时也有人利用网络来进行犯罪,我们在网络上发现网络非法经营者的时候我们首先就是要采取他们的犯罪证据才能够将他们绳之以法,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取证。 一、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特点 网络犯罪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关键就是如何认定犯罪的证据。网络犯罪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在办案实践中,对网络犯罪认定除了需要依靠传统的...


·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
      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一、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


·无锡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集资诈骗行为是要以诈骗犯罪收到法律的定罪处罚的,那么在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时,而此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还要充分考虑诈骗的数额和情节。那到底诈骗罪该如何处罚,对于无锡集资诈骗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为你解答。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


·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分别是谁
      虽然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在犯罪主体上面,这两个罪规定的都要求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那么您知道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只有证据确凿,法院才能定案,做出判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法院都不能做出判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组织控辩双方出庭答辩,互相举证并质证。而最终证据要通过认证。那么,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法律知识。一、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认证主体,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谁是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最后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人。当庭审实行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时,庭审法官是...


·走私干果2.5亿罪怎样判刑
      走私干果2.5亿按照走私一般物品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干果2.5亿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而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


·司法鉴定造假要判刑吗?
      当案件当事人对某事项或证据存在疑问、不予认可时,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判断该鉴定与案件审理有关键性联系时,就会同意申请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作出判决,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容一丝差错和失误,那么,司法鉴定造假要判刑吗? 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罚规定为:1.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