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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法院认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方擅自处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赠与、出卖、担保。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1、一般情况,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2、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则有效。
    如在...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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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未取得所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但是,是否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呢?我们知道按揭房屋的贷款年限一般都比较长,等取得所有权时再进行诉讼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会影响其生活。
   ...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


·如何确认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主要审查以下两点:第一,夫妻之间是否形成共同生产经营合意,包括共同决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认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夫妻之间是否实际共享生产经营活动收益。 夫妻双方不必在经营体中共同参与管理。我国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多情况下是夫妻一方直接参与经营体的管理,另一方可能只操持家务而不直接参与管理,参与管理一方的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夫妻之间虽然分工不同,但是经营管理的行为仍应概括为夫妻双方为了创造美好生活而表现出来的共同意...


·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法院认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若该笔债务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生活,此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笔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房屋虽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该方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该方所有,由该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一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折价...


·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可否向另一方追偿
      可以。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一、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属于赠与。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二、在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购置房产的房费为借款时,应视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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