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厂招童工会怎么样处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绝大多数的企业都能过遵纪守法,但是总有极少部分的工厂非法雇佣童工,法律是禁止雇佣童工的行为存在的,工厂招童工会怎么样,您对于这个问题了解的可能不是很多,非法雇佣童工是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至于如何处理,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具体内容可以到下文看看。
  
  一、工厂招童工会怎么样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二、什么单位能招童工
  凡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开业从事个经营活动。但是对于招用童工有例外的规定,就是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除外。注意: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您应该都有所了解了。法律规定工厂禁止雇佣童工的,雇佣童工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体的发展和心里的发展,甚至一些雇佣童工的工厂,超负荷超出能力范围雇佣童工,这对童工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加强对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打击力度是很有必要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到单位工作后,双方得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如果后期职工离职,需要办理一个离职手续。并且,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于职工来说,这个证明是比较重要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做个了解。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


·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如今高档小区都十分重视绿化工程,绿化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形象。通常,建设方会在小区主体工程竣工后委托园林绿化公司开展绿化工程。如果施工单位管理存在漏洞,就容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交付和使用。那么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1、苗木栽植密度过大 苗木栽植密度过大是一个非常普遍和严重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为建植绿地时施工方为了突出即时的...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考勤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出勤情况的凭证之一,也是计发员工劳动报酬、对旷工员工处理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原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原始性是指考勤表不是誊写、复制的,而是当时的考勤原件。 唯一性是指考勤所记载的内容明确,不会产生歧义。 真实性是指考勤记录经过本人的签字认可。 考勤是被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然而由于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水平、考勤人员素质、考勤设备...


·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一、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一)按《民法典》建设工程中介费不合法。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


·江苏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江苏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


·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有什么要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在用工期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有什么要求呢?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有什么要求? 1、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必须在用工一年内,因为仲裁时效是一年,过了一年劳动者就失去了胜诉权; 2、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最好填写开始工作第一天开始。 二、补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两倍工资”和...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


·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是多少?
      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是多少? 一、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是多少?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如日中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纠纷随之而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如日中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纠纷随之而来,而民事纠纷又是除行政纠纷之外建筑工程两大纠纷类别之一,让工程业的负责人都为之头疼。那么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民事纠纷问题呢?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规定了法律时效期。有人疑问,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下面跟着网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相关概念解释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平时您在生活当中不管购买什么商品,都是有质量保证期的,所以更不用说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整体造价,投资数额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完工以后,其实也是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检验,肯定是要结合各种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的时间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