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近年来,征地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出现的政府与社会的冲突比比皆是,在政府与社会两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而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就是针对于这样一个热点问题而专门出台的政府文件,那么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附则
  
  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建设依法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征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和接受安置,按时交付土地。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3(含0.3)亩以下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人均耕地0.3至0.8(含0.8)亩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征用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7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第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6(含0.6)亩以下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征用人均耕地0.6至1(含1)亩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
  
  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第八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九条地上建筑物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权来源,其补偿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房屋按墙体外线包围面积计算;
  
  (二)凹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挑阳台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无墙房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下列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一条征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其所有权人领取补偿费后由户主在规定期限拆除。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下列人员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一)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二)服役期满回原籍的义务兵;
  
  (三)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
  
  (五)依法收养和随婚迁入人员。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后粮食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4(含0.4)亩,蔬菜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3(含0.3)亩,按人地比例计算农转非安置人员数。
  
  第十六条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农转非劳动力人员(18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 ),除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愿意按现行用工制度接收,并且被安置人员自愿接受安置以外,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的,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将安置费拨付给接收安置单位。
  
  第十八条农转非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费标准为每人10000至15000元。自谋职业费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其他农转非人员安置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以本地区最低月生活保障费计发,累计最高限为12000元,不足 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二)60周岁以上男性和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实行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2000元养老金。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实行托养或交由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另外每人一次性发500至1000元的困难补助费。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方式解决,从严控制自建。具体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需实行统建住房的,由土地统征机构按规划要求,征求农转非被安置人员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购买统建房,其购房价格以同区域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准,购房面积按每人25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户农业人员实行自建房安置。自建房鼓励建中心村和向小城镇集中。
  
  自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农民宅基地规定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户户口及人员核定一律以冻结户口迁移时间为准。下列情况按一户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的随子女计算户口人数;无子女的,夫妻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二)18周岁(含)以下子女,父母(或者一方)在世的与父母(或者一方)计算户口人数;
  
  (三)属劳动力年龄段的单独立户的夫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多子女且有一个以上子女属于劳动力正常分户后,夫妻一方随劳动力子女户口的除外)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四)服现役的义务兵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五)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第二十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进行住房安置时,下列直系家庭成员可进行住房安置:
  
  (一)以前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
  
  (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六)冻结户口迁移前已出生的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落实住房安置期间已完清计划生育手续的;
  
  (七)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除后,住房未落实的拆迁户发给每人每月60元寄住费,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户一次性发给2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攀枝花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攀府发[1992]86号)同时废止。
  
  通过文件可以看出,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基本涵盖了征地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冲突与矛盾,包括资金补偿问题、住房安置问题和人口安置问题等,这也成为了解决当地征地补偿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而这份政策性文件无疑对于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商住土地使用年限49年吗?什么是商住用地?
       商住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商住土地使用年限49年可以续期吗?怎么界定的呢?到期后该怎么办?最近很多人都在这些问题,所以呢本站我们为此专门为您整理出了关于商住用地的解释和年限如何界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住用地?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 ...


·村民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有哪些内容
      村民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有哪些内容 一、村民土地承包合同要求 1、土地基本情况 2、承包期限、租金及支付办法 3、双方权责 4、违约责任 5、其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的,否则很容易造成违规转让,是需要进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可是,您知道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是有哪些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


·宅基地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
      一、宅基地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再使用土地时是有期限的使用,当使用权到期后,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到期后的问题不太清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怎么办?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是自动续期的,国家不会强制征收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2、 其他城市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实际中的土地情况可以看出,土地的面积适用范围等内容是在逐年进行着演变的。所以随着社会的更新发展对于土地使用证需要进行相对应的变更与更新。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的内容就进行了相关的内容分析与诠释。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的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


·农村土地私人承包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私人承包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私人承包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常见的类型,经常用于土地承包期间进行签订,以保障承包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私人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开发,其中就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就有纠纷,解决纠纷是个问题,轻则私人解决,重则法律诉讼,其中就包含诉讼时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究竟有多久,何时起诉才能不引起大问题?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


·土地流转收益补偿标准
      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也在紧跟发展潮流,当然农业现代化进程也不会落后,随之而来的是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也明显加快,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生产,国家对于土地流转补贴也很重视,那么土地流转收益怎么算呢?请您阅读下文由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