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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的法律纠纷处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进口押汇的需要来自于以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整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银行的信用而无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体而言,在进口押汇环节,在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赎单,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同意继续使用开证行的融资,则双方就会进而转做进口押汇,开证行将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这要比原来的开证申请时的贷款时间长一些,利息要比原来开证申请时要高一些,如果开证申请人同意,开证行就会以信托收据的形式放单给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作为信托人,设定自己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将自己在其上具有质押权的质押物即进口单据以信托的方式交付给受托人即开证申请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据或货物出售给一个愿意出公平价格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如果善意行事并付出合理对价,将获得信托人无法对抗的完整的货物所有权。受托人负有严格的信托义务将出售货物所得的款项偿还银行设定在质押物上的质押债务。这样通过银行的进一步的融资,就使整个交易得以完成,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各自得到保护。

  

   最高法院过去的判例表明,一旦押汇担保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开证行已经将单据交付开证申请人并转移给第三人,仍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就仅仅是一份一般担保借款合同,即使该合同的名称是《进口押汇合同》。中国国内担保法的现有规定中,质押权的完善必须以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为前提。如果质押权人将质物交还给债务人,则质押权不复存在。表面上看,开证行作为质权人确实将作为质押物的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从而失去占有,并因此丧失质押权据以成立和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条件。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条还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具体到进口押汇项下,开证行可以在自己具有质押权的进口单据上设立信托,和开证申请人签订信托契约,例如信托收据,将进口单据以信托的方式委托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第43条设定开证行为受益人。受托人就可以在信托契约下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契约中约定的委托人的意愿将进口单据或单据代表的货物卖出。收回货款后,将货款偿还开证行的垫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不需汇票。由于不需要提供汇票而有效规避了印花税,延期付款信用证曾在欧洲得到普及。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具有在信用证下从开证行获得直接的、独立的付款承诺的权利。在此类信用证中,融资行的权利实质上产生于受益人的权利让渡。因此,开证行对...


·国际贸易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a、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b、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有下列几项: (1)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法律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 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其与签订合同的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进口押汇的法律纠纷处理
      进口押汇的需要来自于以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整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银行的信用而无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体而言,在进口押汇环节,在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赎单,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同意继续使用开证行的融资,则双方就会进而转做进口押汇,开证行将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这要比原来的开证申请...


·国际托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


·信用证单据的银行处理规则
      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 《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上往往称为开证人。开证人是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是开证申请人以订立承揽契约为目的的要约,其主要内容是请求银行在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它是构成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的基础,开证申请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代理权限的人填制。若无本人签字或由无代理权人签字,则不生法律效力。签字人应负无权代理责任。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


·进出口押汇的定义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出口押汇,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进口押汇。依据银行办理押汇业务时有无凭信,还可以把押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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