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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条款”的含义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1963年我国建立自己的条款时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在1972年,我国对1963年条款进行修改时, “一切险”被改为“综合险”(英文名称仍是“ALL RISKS”), “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即将综合险的责任列明为15个险别,而这与“ALL RISKS”的原意是大相径庭的。

  在1981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将“综合险”又改成了“一切险”,英文名称仍是“ALL RISKS”,且“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与国际上通行的责任范围基本统一。

  但原保险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函(1997)210号《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将“外来原因”明确为“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似乎又回到了72年条款的老路上,并从此引发了保险业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热烈探讨及司法实践中的摇摆不定。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大儒罗森贝克的理论,法律规范被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罗森贝克指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就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就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就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赔付,依据的是《海商法》第237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这当然属于“权利产生规范”,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海商法》第251条、《保险法》第22条都有明确规定。

  那么,在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要达到何种程度呢?

  根据保险单条款,一切险所承保的风险,是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加上平安险下的四项承保风险,即施救费用、转运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从逻辑的角度看,该范围排除了海洋货物运输发生以前和结束以后发生的事故;从风险的角度,该范围排除了确定的损失,例如货物的通常损耗,本身的缺陷和特性;从法律的角度看,除外责任的效力优于责任范围的效力,损失若属除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赔。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果“一切险”条款中的“外来原因”被认定为是中国人民银行复函中的“列明原因”,则被保险人要主张权利,必须证明所发生的损失是由“平安险”、“水渍险”中所列明的风险或“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其中之一造成的,若不能证明损失属于其中之一项风险所造成,则被保险人举证不能,将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而在被保险人作出如此苛刻的举证后,才轮到保险人根据“权利消灭规范”举证“免责事项”。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一切险条款”的含义
      在1963年我国建立自己的条款时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在1972年,我国对1963年条款进行修改时, “一切险”被改为“综合险”(英文名称仍是“ALL RISKS”), “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即将综合险的责任列明为15个...


·进出口业务如何投保?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介绍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介绍

一.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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