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婚内出轨行为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的,都会严重伤害双方婚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一旦造成离婚,需要进行财产分割,需要当事人遵守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行为等过错,是否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我们为您收集了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相关介绍
  
   一、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比例
  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上比例上肯定会少于没有过错的一方,至于具体比例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形由法官裁量,因此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比例没有具体的规定。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三、如何认定过错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五、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
  1、受害方与其配偶吵闹,让其承认错误,可以在这期间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谁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2、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家,可以录到许多有用的证据,录像设备安装在你家这不属于非法取得。还可以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可以找两名以上的人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实际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3、如果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婚姻中出轨的属于过错方,出现重婚、同居等违法行为的,可少分财产,有子女的应考虑和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财产除确实登记的不动产外,其他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得出结果,若协商无果或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有疑问的,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根据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根据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


·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这是法律上离婚的必要条件,拉近到现实生活中,既然您做出了离婚,相比也是最终不得以的选择。离婚我们面临着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对于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做,夫妻一方为防止对方变卦对财产公证也许是有必要的。 一、离婚财产公证 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二、法律上无需对离婚财产公证 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


·一、彩礼钱可以抵抚养费么?
      一、彩礼钱可以抵抚养费么?彩礼钱显然是不可以抵抚养费的,两者并没有直接关系。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如果双方育有子女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要回的,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


·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得焦头烂额,甚至不惜相互攻讦,当夫妻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经法院审理后予以判决,那么,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


·假离婚财产撤销权允许行使吗?
      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本非喜闻乐见之事。但近年来发生了不少“假离婚”演变为真离婚的闹剧,甚至为此闹上法庭,而产生这类纠纷的集中在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上。那么假离婚财产撤销权允许行使吗?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假离婚 “中国式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


·何为晚婚晚育?有什么相关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适当推迟结婚的实际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的基础上,提倡晚婚晚育,并且为了鼓励实行晚婚晚育的人们,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应的政策。那么,何为晚婚晚育政策?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晚婚晚 育政策 晚婚晚育政策是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晚婚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


·申请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实践中,出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其实就是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那么才会做出相应的赔偿,否则的话是一律不予赔偿的。下面请跟随我们具体来看看国家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吧。 申请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04年3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 (1)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万元,未付款47...


·女性休产假会被辞退吗?
      女性休产假会被辞退吗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第87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二...


·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又再一次的完善了法治制度。那么国家赔偿有精神赔偿吗?具体标准是什么,下面的我们与您详细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以下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


·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您都清楚的是,婚姻法是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您了解的事物也比较多,但是一般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婚姻法中专门问题并不是十分的清楚,那么,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