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增强市场经济的竞争能力,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满足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改制。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当事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改制前,需要制定改制方案,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进行分析。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收益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考虑资产的各种贬值因素,并且,由于是用未来收益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其结果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其局限性是,大多数设备因为所预测的现金流量是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无形资产等整体资产带来的,很难量化到单台机器设备上。预测未来收益和确定折现率的主观因素较大,两者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性。在运用收益法评估时,应注意其收益期限不能是无限期;要考虑设备的技术含量、技术进步是否有提前淘汰被评估设备的可能性。稍有疏忽即将带来风险。鉴于以上受到收益预测的限制等因素,故在评估工作中,收益法多作为一种补充法,用来确定设备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同时用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功能变化、成新率(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六成新)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首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三、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资产,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四、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是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作出调整。影响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主要是比较因素。比较因素是一个指标体系,它要能够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不全面的或仅使用个别指标所作出的价值评估是不准确的。一般来说,设备的比较因素可分为四大类,即个别因素、交易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市场比较法评估机器设备,要求有一个有效、公平的市场。有效是指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评估参照物在市场上的交易是活跃的。而公平是指市场应该具备公平交易的所有条件,买卖双方的每一步决策都是在谨慎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且假定这价格不受不适当刺激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规范资本运作、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资产评估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随着国有经济改制工作接近尾声,评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过新的形势也为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商机。主要有以上四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融资的风险性是比较高的,若企业在融资后,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是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偿还投资者1本息,则企业单位将会面临着破产的风险。
  
  
  


·公司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停薪留职规定受到法律法规定的保护,对于那些符合停休留职条件的职员,用人单位必须受理其请假请求。职工在请假时需要写请假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之中需要载明自己自愿放弃停职期间的薪资待遇,然后在用人单位受理后按照公司停薪留职管理规定办理停职手续。 公司停薪留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针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行政部参照公司行政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适用于...


·公司法人变更代办合同的手续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随之建立起来,公司在运作中也要设立企业法人,如果在出现意外情况下要进行变更,公司法人变更代办合同的手续有哪些?一般情况下要准备好企业变更书。指定新法人代表的证明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一、公司法人变更代办需要哪些材料? (一)公司法人变更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


·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否可以?
      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否可以?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可以的,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如: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或劳务、股权或其他。非现金出资需要经过评估和股东认可,超过约定金额部分,如出资人不要求补偿,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不能确认为出资比例计算的一部分。二、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投资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投资公司的成立条件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流程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流程 1、选择适合自己公司发展的经济区 全国各地大小经济区门类众多,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经济区注册公司。 2、进行公司名称核准 提供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确定注册资金、股东投资比例、公司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3、公司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验资,直接向工商联动登记窗口送交登记材料办理“三证”,送材料时坱出示股东身份证明原件。 4、...


·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国家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只有国家对公司制订相关的法律,才可以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扰乱经济发展秩序。那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有关公司的基本法律:《公司法》 2、有关公司登记的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特种公司的专门法律:《保险法》、...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内容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一些投资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不愿参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愿承担如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下面,的我们就介绍一下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相关内容。一、合伙企业法中隐名合伙人的概念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公司法中是如何体现注册资本的作用的?
      公司法中是如何体现注册资本的作用的? 一、公司法中是如何体现注册资本的作用的? 公司法中规定,企业成立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之一,而且公司成立后,公司不得虚报注册资本,股东等不得抽逃出资,否则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注册资本对公司的重要性。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


·公司并购重组有什么价值
      公司并购重组有什么价值 一、公司并购重组的价值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有以下价值: (一)获取战略机会 并购者的动因之一是购买未来的发展机会。当一个企业决定扩大其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经营时,一个重要战略是并购那个行业中的现有企业,直接获得正在经营的发展研究部门,获得时间优势,避免了工厂建...


·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
      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许多人听到公司快要倒闭是,而担心自己的保险证明怎么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告诉您不必担心企业倒闭了保险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具体来介绍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供您了解。一、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企业破产的时候,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二、企业倒闭了保险处理原则破产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的情况。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2、迟延出资。也称逾期出资,它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