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工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发生工伤也不见得能够拿到工伤赔偿,因为没申请工伤认定。实践中,我们经常看看到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那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到底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生工伤后职工一般应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程序如下:第一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填表后交回我办,同时提交: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三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四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形成决定书。第五步: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有很多高危工作人群难免会发生工伤,不过不论是谁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的目的都是进行工伤索赔,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主体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还包括了受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工伤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用工伤鉴定的结果才能申请劳动赔偿。如果企业不给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就要自己去相关单位申请,但是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 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地址可以咨询劳动局)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和医院病历...


·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通过招聘的形式录用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双方会签署劳动合同。可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见得都在签合同的时候。招聘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手段,两者并不能相提并论。那么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个建设项目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质量。一旦建筑工程质量发生问题,轻则破财,重则危及生命。那么到底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与一般的产品质量...


·一、早期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一、早期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早期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等问题。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灵活的调整。 二、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


·工伤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到相关的机构作工伤鉴定,等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工伤保险部门会根据伤残等级标准为工伤职工办理赔偿。工伤鉴定之后,工伤职工会得到一份工伤鉴定书,那工伤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我们就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会帮助到您。 一、工伤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 报告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1、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


·老板可以因为员工考研就辞退员工么?
      老板可以因为员工考研就辞退员工么? 一、 老板可以因为员工考研就辞退员工么? 不可以因为员工考研就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


·在劳动关系当中,我们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至于在劳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当中,我们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至于在劳务关系当中呢?此时的主体可能不是用人单位,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了伤,劳务关系赔偿又是怎样的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应该怎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也变的越来越高。很多外来打工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也变的越来越高。很多外来打工子弟无法承受高昂的房价,只能选择租住房屋。近年来,租售同权的概念被提出,引起了社会上的讨论。但是您并不理解租售同权的含义以及租售同权有哪些权利。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一直到生产结束,这段期间就属于孕期。在孕期女职工是很脆弱的,为了让其安心生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其相应的待遇。那通常情况下,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 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企业倒闭工伤如何赔偿标准?
      企业倒闭工伤如何赔偿标准?企业倒闭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当事人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通常情况下医疗费用就是以医院出具的单据为准,而误工费用的话,实际的误工时间乘以平时的工资为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倒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做满一年补一个月,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金额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场所劳动受到人身伤害的,一般属于工伤,这样职工得做一个鉴定,明确具体的伤残等级。职工申请工伤鉴定,需要预缴一笔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要赔偿这笔费用。那么,国家工伤鉴定标准金额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 一、国家工伤鉴定标准金额是多少?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收取,大概每人次280元到300元左右。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