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上商检失职罪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商检一般是对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商品经过检验之后,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商品合格与否。商检是国际贸易中商品买卖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商检由专门的商检机构检验,因此商检机构要对商检的结果负责。商检有时会出现失职的情况,法律上商检失职罪是什么?
  
  一、法律上商检失职罪是什么?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商检失职罪的认定
  
  认定商检失职罪时,应区分商检失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商检失职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三、刑法处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是因商检部门和商检人员的不负责任,对需要严格把关的商品不检验或者检验出错,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如果失职导致我国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使我国声誉受到影响的可以立案,失职人员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


·2023年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


·刑事一审程序的期限有什么限制
      刑事一审程序的期限有什么限制我们发现很多刑事案件一审其实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而二审才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通常刑事一审程序都是采用的简易程序,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那究竟什么是刑事一审程序呢?而我国对刑事一审程序的期限又有什么限制?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一审程序 刑事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要件如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超过规定限额(5000元)或规定期限(司法解释一般为超过3个月)不归还;3、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4、没有能力偿还的;5、主观上根本不想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方式躲避债务的。二、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刑事诉讼法律师的委托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一般较为复杂,所以刑事诉讼分为好几个阶段,一旦涉及其中,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对每一阶段律师的委托和收费都是不同的,依据不同的情况,委托律师也是不同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律师的委托规定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有如下规定: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


·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
      非法集资是国家一直在大力打击的一种犯罪。非法集资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在投资领域还是普通老百姓的借贷关系中,都很容易看到非法集资的身影。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那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两方面,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一)给予或收受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教师缓刑公职是否还能被保留
      一、教师缓刑公职是否还能被保留判处缓刑,教师资格自动丧失。看学校能否给你安排其他非教师岗位工作。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


·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上,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上,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上,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4、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


·如何判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怎么处罚的?
      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侵犯女性的性权利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到底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强奸罪到底该如何判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您阅读。 一、如何判定强奸罪 (一)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


·危险驾驶罪 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但还要同时处罚金。当然实践中,很多犯了危险驾驶罪的人,最后都是适用缓刑的。那么在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