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时候可以工伤鉴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职工在遭受工伤伤害时,如果后果较为严重,出现身体残疾或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将使职工个人及其家庭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合理的工伤赔偿时对工伤职工也是一种应有的帮助,而决定工伤赔偿的主要是工伤鉴定的结果,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工伤鉴定呢?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二、工伤鉴定申请时间
  
  (一)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二)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综上所述,关于什么时候可以工伤鉴定的问题,法律没有给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为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应在工伤认定完成后马上进行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则需要等待六十天后方能继续申请工伤鉴定。
  
  
  
  


·一、劳动合同法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年休假没有规定,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由对年休假的详细规定。例如,对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主要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进行规定。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


·园区劳动合同报送的规定是什么?
      园区劳动合同报送的规定是什么? 1、一般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可以从当地人社局网站上能够下载到;2、本人所在的人社局网站上,登陆进去之后,进入”网站服务大厅“,点击“单位业务”,进行”合同管理“,然后按向导操作即可;3、每个地方的网站操作可能不同,如果不会操作,可以咨询当地12333社会保障热线。 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一般是劳动局提供,用人单位只需按照要求填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即可;1、劳动合同信息报送是为了让劳动部门更好的...


·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
      虽说工伤认定中的争议往往都是围绕认定结果产生的,但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争议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产生了争议的话,那肯定就会对自己不利。那么现实中通常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才好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章第55、56、57、58、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机构及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于1993年...


·一、解除劳动合同不见了应该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不见了应该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可以去原单位协商重新出具,如果单位不愿意重新出具,可以复印原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原单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或者费用,因此当事人通过协商,通常可以解决。根据...


·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国家规定相关建筑工程完成后需要通过工程质量检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如果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单位制定的标准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那么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保...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应当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


·一、撞了的士需要赔误工费吗?
      一、撞了的士需要赔误工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1、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


·公司劳动关系外包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预防?
      在日常的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时间,和运营成本,会将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的一些企业,其实这样的做法是有很多的问题的,而且如果出现了什么事情的话,对于原公司来说还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公司劳动关系外包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预防? 一、外包的风险 外包之后那些工人是不是还是由你们公司管理?那么你们会面临的风险如下: 1、将业务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并且工作地点还是在你们工厂里面,那么你们与员工之间基本上是逃不了...


·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何?
      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何? 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


·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该如何处理?
      当一个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发展地越来越好,其经营的业务扩展到全国各地,为了更加方便地开展业务,一般会设立下属机构,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形式。如果设立了子公司,那么公司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会对母公司的人员进行调动,把母公司的人调到子公司任职,那么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该如何处理?一、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的处理方式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有两种方案: 1、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清零后,再入职子公司; 2、与母公司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