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有哪些
  《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且系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精神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涉及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要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因为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被害人不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便无法依职权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来保障被害人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是能够在对被告人处以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物质赔偿问题,避免自身的诉累和损失。
  
  
  


·拘役最短时间是多长,如何确定拘役刑期?
      拘役属于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主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讲,拘役的强度显然没有那么大。而拘役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您知道拘役最短时间是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拘役最短时间是多久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


·一般罪犯服刑多久可以减刑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那么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发生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根据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减刑要有一定限度,包括减刑时间限度。一般来讲罪犯要服刑多久可以减刑?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具体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各种暴力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甚至强奸等,或者 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也包括使用非暴力的强迫手段,例如以揭发隐私或者毁坏名誉相威胁,对他人实行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等。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


·新刑诉法一审审限是多久
      一审作为案件的第一次判决,它的判决影响着后续是否需要提起二审等多项事情,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希望越快越好,但是法院也是有一定的压力的。那么新刑诉法一审审限是多长?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审理期限都是不一样的。 一、新刑诉法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2023湖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诈骗数额多达五千元就已经达到了湖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第一条规定中,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涉黄拘留可以保释吗
      可以,涉黄被拘留可以保释,满足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
      一、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 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


·根据法律集资诈骗判刑吗?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像集资诈骗,如果金额过大或有严重情节,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判刑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和刑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


·赌博罪量刑是怎样的
      赌博犯罪中包括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及开设赌场,针对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具体量刑标准不同。那究竟《刑法》规定赌博罪量刑是怎样的呢?而我们又该如何来对赌博犯罪进行认定?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刑法规定赌博罪量刑是怎样的 1、一般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二审的期限有多长
      一、刑事二审的期限有多长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刑事二审的程序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共同犯罪当中,根据每个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具体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此时身份不同那自然对其的处罚也是不太一样的。那究竟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