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徐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如干涉他人婚姻、勒索财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可能从非法拘禁犯罪转化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绑架罪。而单独就非法拘禁罪而言,您知道具体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徐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吧。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我们知道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看是否能争取宽大处理,这样也是在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刑诉法解释24条包括哪些内容?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对于案件的管辖都有一定的要求,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审理该案件,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刑事案件中,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等,其中刑诉法解释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说明。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解释24条包括哪些内容? 一、刑诉法解释24条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不认罪的后果是什么?
      刑事案件作为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被相关的司法机构严惩的最要的对象,我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较完善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不认罪的后果,为您做详细的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被告...


·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缓刑执行过程中是否会被撤销
      缓刑一般是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同时作出的,此时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罪犯,才能被适用缓刑。而缓刑也有考验期,其实也就是缓刑执行的过程。那此时缓刑执行过程中是否会被撤销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缓刑执行过程中是否会被撤销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法律上判管制拘役的没有案底吗?
      法律上判管制拘役的没有案底吗? 一、法律上判管制拘役的没有案底吗? 不管是判处管制还是拘役都会留下案底的, 拘役或管制会留案底,因为两者都是刑事处罚,属于犯罪记录。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在主观故意上是一致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强奸罪的量刑
      缓刑是刑法中一种强制制度,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可执行,而且很多犯罪行为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那么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 1、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而且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 二、强奸...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任何一项案件在具体实施的时候都有其犯罪特点。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不同,那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比如说针对行贿受贿的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监管场所执行,这些都是可以的。和监狱不同的是,拘役类的刑罚,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两天看看的,这也是为什么就近关押的原因,当然,在监狱服刑的有期...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我们难免都会和经济打交道,经济犯罪也就出现了,由于其高额的利益收入使得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近两年来经济犯罪呈现越来越严重的态势,那么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是一个大的犯罪类型,包括多个具体罪名,如抗税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资诈骗罪、逃汇罪、洗钱罪等等。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拘役一个月可以探视吗?
      拘役一个月可以探视吗?拘役期间一般不可以探视。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探视犯人是需要证件的。服刑人员刚入监填写的入监登记表里登记过的亲人和主要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