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由于工程的施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于债权方来说,千万要重视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呢?如果债务方拖欠工程款不还,而债权方决定追讨工程欠款时,如果发现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二、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在工程欠款的追讨案例中,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子有不少。因此,在工程欠款发生后,债权方要及时向债务方追讨,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欠款追不回的风险。万一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济,尽可能地实现债权。具体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解答,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因为旷工辞退需要赔偿吗?
      一、因为旷工辞退需要赔偿吗?因为旷工辞退,不需要赔偿。旷工是严重违法劳动纪律行为,短暂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予以批评教育,长点,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天数,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各地仲裁委和法院也有规定。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平时您在生活当中不管购买什么商品,都是有质量保证期的,所以更不用说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整体造价,投资数额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完工以后,其实也是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检验,肯定是要结合各种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的时间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上班下班期间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但一般只能在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进行会议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


·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开
      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开?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


·如何计算劳动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怎样算?
      劳动补偿金又可以叫做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少。那么这个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现在的公司一般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一年一签或者三年一签的,当然具体的期限这个双方可以协商。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的续期问题,这个是需要员工高度注意的,一般正常情况下,公司肯定还是要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不续签的话,员工在这里要了解的一个法律常识就是,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一、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


·工程转包可收管理费吗
      不能。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公司裁员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公司裁员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员工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呢
      公司里在一般员工入职一个月后会与公司签订合同,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如不签约,就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是也有人说,过了一个月也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呢?签这个劳动合同只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所以只要满一个月的员工还是有必要签订这个劳动合同的。 一、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多久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


·股骨颈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
      劳动者们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工伤,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的增强,当我们遇上工伤的时候,首先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做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公司做出赔偿。工伤一共分为十级,下面就以股骨颈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对工伤鉴定的级数做出简要说明。 一、股骨颈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 1、股骨颈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以评上伤残十级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