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程序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第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第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以保全证据,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第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第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法规定解决合同纠纷争议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何在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程序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第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


·哪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解除;

    第三,债务相互抵销;

    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对违约解除...


·合同约定与法定解除有何区别?
      

    在解决一些合同事务中,出现了约定解除又有法定解除,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


·买房人逾期付款,能不卖了吗?
      1、拒绝履行;买房人逾期的行为是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   2、迟延履行;买房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在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付款义务。   3、根本违约;就是说买方人逾期付款,导致了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当然,如果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当买房人逾期付款,卖方有权不买房的,那么卖方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法的,倘若没有约定,那就要在出现前面所说的情...


·债务抵销的效力
      债务抵销的效力主要有:

    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抵销的溯及力主要表现在:1)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了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2)自得为抵销时起,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