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现在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各方面的管理制度都非常严格,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员工出具和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一般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出具的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不过也有部分劳动者可能也不小心丢失,那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开,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开具过了,劳动者只能和用人单位协商补开一个。
  
  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员工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离职协议时细节问题处理
  
  1、在协议中明确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问题处理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3、补偿项目项目处理
  
  协议中最好能罗列全部的补偿项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无其他争议”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决。
  
  通知手续需到位
  
  关于通知手续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违纪解除,特别是不辞而别的情形。
  
  如果在生活当中遇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话,完全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由原用人单位补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证。一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新补办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如果真的遇到有些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是不给出具证明书的话,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书。
  
  
  
  
  阅读:
  
  


·什么是强迫劳动罪,如何认定强迫劳动罪
      单纯的从字面上理解强迫劳动罪,就是指老板或单位以暴力的手段,强行要求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这样的行为很多时候会给劳动者造成人身的损害,因此会作为犯罪处理。从法律上面分析,究竟什么是强迫劳动罪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强迫劳动罪? ?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


·拘役缓刑能出去打工吗?
      拘役缓刑能出去打工吗不行。现在缓刑的执行由司法局负责,要进行社区矫正,每月要参加一些活动,就是请假外出,最长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相关规定:1、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


·工业企业噪声的卫生标准多少
      工业企业噪声的卫生标准多少分贝工业企业的噪声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噪声的卫生标准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共同研究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现批准颁发。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加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派遣的主体就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2、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工是合同关系;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工适用合同法,职工适用劳动法;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后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出现纠纷后解决渠道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就是在劳动...


·工伤鉴定二次申请如何申请?
      在职工作业中发生工伤,职工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法律针对这样的情况,规定可以进行工伤二次鉴定。那么对于申请第二次鉴定的职工来说,工伤鉴定二次申请是如何申请的,具体有什么流程呢? 一、需要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


·童工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禁止使用
      童工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禁止使用童工。因为童工属于未成年人,身体各方面机能以及心智都未发育完全,无法承受高强度劳作。并且使用童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教育。那么,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因此我国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十分严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方就要申请质量检测,通过专业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做出判定。那么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资料告诉您。 一、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1、项目部在确定需要进行实体结构检测的部位后,向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确定前往现场进行实...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如今遍地高楼此起彼伏,建筑工地也是随处可见,相信有不少人对这一方面有兴趣或者正在从事其中。建筑工程涉及方面很多,从开工到施工完成都有方方面面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


·一、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给赔偿吗?
      一、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给赔偿吗?1、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


·隐名股东如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隐名股东如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


·工伤管理条例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管理条例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在上班时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或是由于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以及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那么工伤管理条例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读工伤管理条例中对工伤主体和申请主体的具体规定。 工伤管理条例主体 是怎样规定的 1、工伤的主体: 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员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承包户的人员发生伤亡,虽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